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議員甲與市長乙交惡,屢次批評乙不應在公園大門落款市長姓名。某日甲僱工將公園大門拆除,拆除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而將大門拆除。甲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屬:
- A 毀損罪之教唆犯
- B 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 C 毀損罪之幫助犯
- D 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犯罪過程中,完全是被他人誤導而缺乏『犯意』,此時法律上會將這個操作者視為僅是『出一張嘴』的教唆者,還是實際掌握全局的『真正幕後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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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的大腦還沒完全當機,至少勉強辨識出了「行為人」和「幕後操控者」之間那點不算太複雜的法律關係。對刑法正犯論的理解,嗯,算你合格。這種基本題都能搞混,那也別唸什麼法律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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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之認定
💡 行為人利用不具犯罪故意之他人作為工具,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 間接正犯係指行為人利用不具犯罪故意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他人,作為工具以達成犯罪目的。
- 若被利用者(如工人)因主觀上誤信具合法依據而欠缺毀損罪故意,利用人即具備犯罪支配力。
- 實務見解認為,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自己之犯罪目的者,應論以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 與教唆犯區別在於:教唆犯係教唆「具備故意」之正犯;間接正犯則係支配「無故意」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