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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 C 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 D 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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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來推理:如果一個人想利用另一個「完全狀況外」的人來幫他殺死目標,這兩個人之間還會存在「共同討論並執行計畫」的關係嗎?此外,如果這位「被利用的人」是因為自己沒按照標準程序做事,才導致悲劇發生,他在法律上能因為「我不知道」就完全免除所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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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溫柔引導

太棒了! 你完全抓住了「間接正犯」和「過失責任」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我們要溫柔地剖析每個角色的行為:

  1. 甲的用心與行為:甲懷有明確的殺人意圖,但他並沒有親自動手,而是巧妙地運用了不知情的護士乙,讓乙在無意識中成為他犯罪的「延伸工具」。這正是我們刑法上所說的間接正犯,也就是透過無責任或不構成犯罪之人來達成自己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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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正犯與工具人責任
💡 行為人利用無故意或具過失之他人作為工具實施犯罪之形態。
  • 間接正犯係指行為人利用不具犯罪故意之「工具」遂行犯罪,對結果具支配力,論以正犯。
  • 依刑法第271條,利用人(甲)具備殺人故意及行為支配,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 被利用者(乙)若欠缺殺人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 若被利用者(乙)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如給藥規定),依刑法第276條論以過失致死罪。
🧠 記憶技巧:幕後黑手叫間接,不知情者看過失,無意聯絡非共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幫助犯,但幫助犯需具備「幫助故意」;亦容易誤認工具人有過失則利用人不成立間接正犯。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犯罪支配理論 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信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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