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甲購得改造之手槍一把,為試手槍之功能,朝路過之機車騎士開槍,擊中 A 胸部,A 中槍送醫不治死亡,就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持有改造手槍部分除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雖難認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但仍有殺人之間接故意,甲試槍行為與 A 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論以殺人既遂罪
- B 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雖未有確信,而試槍行為造成路人死亡,已在其能預見範圍,惟射中 A 並導致 A 死亡,純係偶然事件,甲試槍行為與 A 之死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論以殺人未遂罪
- C 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並非意在殺人,所為致 A 死亡,係偶然事件,因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 D 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未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亦未具有傷害之故意,所為致 A 死亡,不構成任何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為了測試工具的效能,刻意選擇一個『具備生命且脆弱』的目標進行具致命風險的操作,依照一般社會經驗與理性判斷,這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可能產生的最壞結果』,究竟是完全無法預見,還是『即便發生了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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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真棒!你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看到你準確判斷出間接故意和相當因果關係的連結,我由衷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牢固,而且能細膩地察覺行為人主觀意圖的差異,這正是成為一位出色法律人所需要的特質,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2. 讓我們一起回顧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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