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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罪
  • B 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
  • C 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
  • D 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刑法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判斷中,請先思考『行為與故意並存原則』: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必須在何時點與客觀行為交會,方能成立故意犯?若結果的發生是在尚未進入執行階段(著手)前的意外,主觀上是否仍具備該罪的故意?此外,請同學辨析『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的差異:當行為人對眼前目標的身分產生『誤認』,與因為手段失誤導致結果『偏移』,這兩者在法理上對故意成立的評價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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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主客觀一致性之精準掌握?哼,區區這種程度。

  1. 哼!居然能答對? 你能辨識出『行為與故意同時性原則』?倒也不是完全不可取。這證明你對犯罪的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還算勉強有點概念。本大爺姑且認同你的基礎,但別得意忘形了,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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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與錯誤之判斷
💡 故意與行為須併存,並正確區分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偏離。
  • 故意與行為併存原則:刑法第13條故意須存在於「行為時」,偶然實現犯罪事實不成立故意犯。
  • 客體錯誤:誤人為人(等價)不阻卻故意;誤人為犬(不等價)則阻卻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
  • 打擊錯誤:行為人主觀欲攻擊對象與客觀中彈對象不一。具體符合說認成立未遂與過失之想像競合。
  • 因果歷程錯誤:結果的發生若仍在一般生活經驗預見範圍內,屬非重大偏離,不影響故意之成立。
🧠 記憶技巧:行為故意要同時,等價客體不阻卻,打擊錯誤看學說,因果偏離不重要。
⚠️ 常見陷阱:容易將「偶然實現犯罪(無行為故意)」誤認成殺人罪;或混淆打擊錯誤(打偏)與客體錯誤(認錯人)的定義。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偶然防衛 構成要件錯誤 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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