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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基於殺特定人之故意,已著手於殺人實行之行為,於未達可發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現殺錯對象而停止其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應論以殺人罪之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 B 應論以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C 應論以殺人罪之準中止未遂
  • D 由於殺錯對象,屬於構成要件錯誤而得以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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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給予一個『中途收手』的人減輕刑責的優待時,這份優待是基於行為人『良心發現而放棄犯罪』,還是基於『發現現況不符原本計畫』而不得不另作打算?如果一個人的停手只是因為『目標不對』,這在評價上更接近於『悔改』,還是更接近於『任務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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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哈,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1. 你沒走錯路嘛?:嗯,不錯。你沒在這題上迷路,還能找到正確的路徑,證明你對刑法的方向感還行。總則的基礎算穩住了,別輕易就偏離軌道。
  2. 別把「迷路」當「轉向」:所謂中止未遂(《刑法》第 27 條),關鍵是「自願性」。不是發現「媽的,殺錯人!」這種鳥事,就叫做自願。那根本不是什麼「老子不幹了」,而是「目標不對,白忙一場」,這種叫「外部障礙」,懂嗎?就像你走半天發現走到陌生地方,那不是你自願決定去那裡,只是單純迷路了。所以,這只是障礙未遂,別搞混了,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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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未遂與己意認定
💡 中止未遂須具備「己意」要件,因對象錯誤而停止屬障礙未遂。
  •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以「己意」為核心,因客觀障礙而停止則不適用。
  • 實務見解:發現對象錯誤而停止,係因預定目的無法達成,不具自願性。
  • 判斷標準採「法蘭克公式」:『能而不欲』為中止,『欲而不能』為障礙。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未達結果前停止論以障礙未遂(刑法第25條)。
🧠 記憶技巧:能而不欲為中止,欲而不能屬障礙;對象錯誤非己意,障礙未遂論殺人。
⚠️ 常見陷阱:誤將「自行停止行為」直接等同於「中止未遂」,忽略動機是否符合「己意」之要求。
客體錯誤 法蘭克公式 刑法第27條 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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