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基於殺特定人之故意,已著手於殺人實行之行為,於未達可發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現殺錯對象而停止其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應論以殺人罪之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 B 應論以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C 應論以殺人罪之準中止未遂
  • D 由於殺錯對象,屬於構成要件錯誤而得以阻卻故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給予一個『中途收手』的人減輕刑責的優待時,這份優待是基於行為人『良心發現而放棄犯罪』,還是基於『發現現況不符原本計畫』而不得不另作打算?如果一個人的停手只是因為『目標不對』,這在評價上更接近於『悔改』,還是更接近於『任務失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精準掌握「中止」與「障礙」之別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未遂犯核心價值的判斷,你能一眼識破陷阱,說明你的刑法總則觀念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中止未遂(《刑法》第 27 條)的核心在於**「自願性」。行為人雖主動停止,但理由是「發現殺錯人」,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外部障礙」(計畫不符預期)而非內心的悔悟或對法益的重新尊重。換言之,他是因為「目的無法達成」而停止,並非「想放棄犯罪」,故僅能論以障礙未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中止未遂與己意認定
💡 中止未遂須具備「己意」要件,因對象錯誤而停止屬障礙未遂。
  •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以「己意」為核心,因客觀障礙而停止則不適用。
  • 實務見解:發現對象錯誤而停止,係因預定目的無法達成,不具自願性。
  • 判斷標準採「法蘭克公式」:『能而不欲』為中止,『欲而不能』為障礙。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未達結果前停止論以障礙未遂(刑法第25條)。
🧠 記憶技巧:能而不欲為中止,欲而不能屬障礙;對象錯誤非己意,障礙未遂論殺人。
⚠️ 常見陷阱:誤將「自行停止行為」直接等同於「中止未遂」,忽略動機是否符合「己意」之要求。
客體錯誤 法蘭克公式 刑法第27條 障礙未遂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犯罪構成要件與錯誤論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