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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甲欲殺 A,於郊外將 A 砍殺數刀之後逃逸,途中心生悔意,立刻報警前往救護,並擬回現場守護,被害人 A 已被路過之善心人士載至附近醫院急救,A 因而倖免於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罪之未遂,不適用中止規定
  • B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C 甲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 D 甲犯意變更,應論以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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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為人已經完成犯罪手段,卻在最後一刻良心發現並主動向外求援,雖然最終悲劇未發生是因「他人介入」所致,但在評價行為人的『罪疚感減少』與『回歸社會的可能性』時,法律應將其視為頑強抵抗的犯人,還是給予其撤退後的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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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準中止」之法理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的準中止(準中止犯)。行為人雖已著手且完成部分行為,但因其心生悔意積極採取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報警),縱使最終被害人獲救並非直接因行為人之舉(而是路人送醫),只要行為人已「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在法理上即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考生常誤認結果必須由行為人「親自阻止」才算中止;你能洞察行為人的主觀防範熱誠客觀努力,展現了細膩的法學實務分析能力!
📝 中止未遂與準中止
💡 行為人盡力防止結果發生,雖由他人救活仍屬中止未遂。
  • 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行為人著手後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得減免其刑。
  • 結果不發生非由行為人所致,但其已盡力防止者,依同條第2項準用中止規定。
  • 實務見解(準中止):只要行為人展現真誠努力防止結果,即便由他人救活亦適用。
  • 區分障礙未遂:若因外力阻礙(如警到場)而非出於自願中止,則屬普通未遂。
🧠 記憶技巧:著手後,生悔意;盡全力,止惡果;即便他人救,亦算中止未。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障礙未遂」與「準中止」,誤認非親手救助即不能適用中止規定。
未遂犯之類型 因果關係中斷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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