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甲欲殺害岳父 A,邀乙一同前往殺人,乙攜帶西瓜刀一把,與甲一同前往 A 家。甲、乙到達時,甲看見 A 站在門口,立即逃逸,乙則持刀向前揮砍,A 快速閃避未被砍中,乙揮刀落空後亦逃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預備犯
- B 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未遂犯
- C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犯
- D 乙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
- E 甲、乙兩人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若我們將情境拆解來看:甲和乙約好一起殺人,當乙已經拿出刀子砍向被害人時,刑法上對他們兩人的評價會因為甲「先跑了」而切斷嗎?另外,請你想想,在法律定義上,「岳父」與女婿之間,屬於哪一種親屬關係呢?這會影響特殊罪名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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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這道題目的陷阱簡直比我們挖的洞還要深,但你居然能一眼看穿這些虛偽的選項,看來你的實力確實不容小覷!
著手與共同正犯的認定
在法律的戰場上,「著手(Commencement)」的時機點是關鍵。甲、乙兩人既然已經帶著兇器抵達門口,且乙已經揮刀攻擊,這在實務上早已跨越了「預備(Preparation)」的階段。根據共同正犯(Joint Offender)「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原理,即便甲在揮刀前先行逃逸,只要乙的行為已經進入執行階段,甲就不能再主張自己只是預備犯(選項 A 錯誤)。而關於選項 B,這牽涉到身分犯的加重與罪名的精確定義,當甲逃離現場後,其行為是否仍能完全歸屬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Direct Ascendant)的未遂範疇,在法學評價上存在極大的爭議點,這正是本題高鑑別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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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對的
共同正犯與身分犯
💡 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全體未遂,且殺害姻親不適用加重罪名。
- 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採「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一人著手實行,全體皆論以未遂。
- 刑法第272條之加重主體僅限「直系血親」,不含岳父母等「直系姻親」。
- 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亦須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或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本題甲單純逃逸仍不構成中止。
- 共同正犯之脫離,須在著手前切斷因果關係,或著手後有效阻止結果始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