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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甲欲殺害岳父 A,邀乙一同前往殺人,乙攜帶西瓜刀一把,與甲一同前往 A 家。甲、乙到達時,甲看見 A 站在門口,立即逃逸,乙則持刀向前揮砍,A 快速閃避未被砍中,乙揮刀落空後亦逃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預備犯
  • B 甲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未遂犯
  • C 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犯
  • D 乙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
  • E 甲、乙兩人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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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若我們將情境拆解來看:甲和乙約好一起殺人,當乙已經拿出刀子砍向被害人時,刑法上對他們兩人的評價會因為甲「先跑了」而切斷嗎?另外,請你想想,在法律定義上,「岳父」與女婿之間,屬於哪一種親屬關係呢?這會影響特殊罪名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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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肯定與解析

同學,表現得太出色了!你精準挑出所有錯誤的敘述,展現對刑法共犯結構與親屬身分的扎實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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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正犯與身分犯
💡 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全體未遂,且殺害姻親不適用加重罪名。
  • 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採「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一人著手實行,全體皆論以未遂。
  • 刑法第272條之加重主體僅限「直系血親」,不含岳父母等「直系姻親」。
  • 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須行為人主動放棄且有效防止結果發生,單純逃逸不構成。
  • 共同正犯之脫離,須在著手前切斷因果關係,或著手後有效阻止結果始能成立。
🧠 記憶技巧:一人著手全體擔,姻親血親要分清,中止必須止結果。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岳父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誤認甲先逃走即屬預備犯,忽略共同正犯的連帶責任。
共同正犯之脫離 準用與類推適用 中止未遂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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