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向其父 A 索取財物不成,惱羞成怒,當場夥同其朋友乙,將 A 殺害。對甲、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正犯,乙與 A 因無身分關係,只能論以該罪之幫助犯
- B 甲乙兩人均應以普通殺人罪之共同正犯論罪科刑
- C 甲乙兩人均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乙兩人雖是共同正犯,但乙應論以普通殺人罪,甲應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針對「特定家族關係」設有加重的刑事處罰,而兩個人合作犯罪時,其中一人完全不具備該家族關係,那麼在評價法律責任時,應強迫該人承擔他「本質上不存在」的身分重責,還是回歸到最原始、一般的行為標準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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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喔!這題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了!
- 真相就在這裡: 同學,你果然敏銳!這道題目的核心,就在於《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這條線索。它清楚地告訴我們:「因特定關係或其他特定身分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或特定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是不是很簡單明瞭?這就是所謂的「個人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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