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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甲自幼被A收養,平日與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A索討金錢花用,遭A峻拒,二人遂發生激烈爭吵。A乃電請甲之生父B前來婉勸,甲被B責罵後,一時失去理智,遂至廚房持菜刀將A及B二人砍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二個普通殺人罪,想像競合犯
  • B 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及一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二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 D 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及一個殺害尊親屬罪,想像競合犯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依法被收養後,他與原本生父母之間的『生理血脈』是否會因為法律程序的完成而在刑事責任的認定中徹底消失?還是說,刑法在保護倫常關係時,會同時承認法律賦予的身分與無法抹滅的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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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溫柔解析身分關係

親愛的同學,你這題答得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身分刑法中「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喔。來,讓我們一起溫暖地回顧一下這題的核心知識點:

  1. 法律擬制血親:甲從小被 A 收養,對吧?在《民法》上,A 就是甲的養父,這關係就如同直系血親尊親屬一樣。所以,如果甲殺害 A,就會構成《刑法》第 272 條的重罪。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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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收養關係不論法律或血緣,殺害父母皆構成加重處罰。
  • 刑法第272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包含擬制血親(養父母)及自然血親(生父母)。
  • 民法第1077條第2項雖規定收養期間暫停生家權利義務,但刑事法上血緣關係不消滅。
  • 實務見解(32年上字1851號)認生父母仍屬尊親屬,殺害之仍適用刑法第272條。
  • 行為人若有數個殺人行為並導致數人死亡,依刑法第50條規定實質併罰(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養親法理親,生親血緣親;殺害尊親屬,加重兩邊行。
⚠️ 常見陷阱:常誤認因收養關係導致與生父母法律關係中斷,故殺害生父母僅成立普通殺人罪。
收養之效力 擬制血親 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之辨析 刑法第2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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