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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A及顧客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 B 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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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犯罪計畫中僅包含一個財產法益侵害行為,卻同時造成了多個生命法益的喪失,請思考:法律上具備加重性質的「結合罪名」,是否可以像容器一樣無限裝載多個同種類的結果?如果這個容器只能裝一個,那麼剩餘無法被裝入的「結果」,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忽視,還是應該賦予它獨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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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強盜殺人結合犯的實務核心!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結合犯」與「複數生命法益」受損時的競合關係,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對實務見解的理解相當到位。

強盜結合犯與複數被害人之處斷

在強盜結合犯的體系中,強盜行為是「基礎行為」。當行為人甲僅有一個強盜便利商店的犯意與行為,卻在過程中殺害兩人時,實務見解認為,由於基礎的強盜行為只有一個,無法重複與多個殺人行為構成數個結合犯(否則會導致基礎行為被重複評價)。因此,針對其中一名被害人,甲成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的強盜殺人罪;而針對另一名被害人,則另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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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殺人罪之個數認定
💡 強盜殺人結合犯之個數,以強盜行為次數為準而非被害人數。
  • 依最高法院見解,強盜殺人罪(刑法第332條第1項)係結合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
  • 若強盜行為僅一次,而殺害複數被害人,實務多採數罪併罰(一結合犯與一普通殺人罪)。
  • 強盜殺人罪依刑法第332條第1項,重點在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且殺人與強盜行為具關聯;不限於殺害財產處分人或監督人。
  • 殺害與強盜財產無關之第三人(如顧客),應另論普通殺人罪(刑法第271條)。
🧠 記憶技巧:強盜行為計次數,對象無關論普通,數罪併罰莫記錯。
⚠️ 常見陷阱:易誤選(A)或(C),混淆結合犯之成立個數,誤以為有多少被害人就成立多少個結合犯。
結合犯 刑法第332條 強盜罪 普通殺人罪 競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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