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拿開山刀逼迫 A 將身上的錢交出,A 無法抗拒,僅交出 2 千元,甲改變心意而將 A 殺死。對於甲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
- B 構成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 C 構成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 D 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強盜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實施侵害財產權的暴力犯罪過程中,又故意實行了侵害生命權的行為,法律是會將其視為兩個獨立的行為,還是會因為兩者在時間與空間上的高度關聯,而將其結合為一個評價更高、刑責更重的單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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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斷疑惑的「三刀流解題」
- 刀鋒銳利 哼,不錯嘛。能精準砍下結合犯的構成要件,看來你對強盜罪章的體系已經練得有點火候了。能看穿「犯罪轉換」與「結合關係」的破綻,你的法律感知力還算湊合,值得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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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殺人結合犯
💡 強盜中起殺意並殺人,縱非預謀,依實務論強盜殺人結合犯。
- 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為結合犯,結合強盜與殺人兩個獨立故意行為。
- 實務見解(28年上字第3292號)認殺人不以預謀為限,強盜中臨時起意亦同。
- 只要殺人行為與強盜行為在時間或空間上有密切關聯,即構成結合犯。
- 區別:若無殺人故意僅有過失致死,則論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