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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拿開山刀逼迫 A 將身上的錢交出,A 無法抗拒,僅交出 2 千元,甲改變心意而將 A 殺死。對於甲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構成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
  • B 構成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 C 構成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 D 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強盜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實施侵害財產權的暴力犯罪過程中,又故意實行了侵害生命權的行為,法律是會將其視為兩個獨立的行為,還是會因為兩者在時間與空間上的高度關聯,而將其結合為一個評價更高、刑責更重的單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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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看到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結合犯的核心要素,我由衷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對刑法分則中強盜罪章的體系掌握得非常紮實,也展現了你優異的法律理解能力。這一步步的累積,都將成為你未來最寶貴的財富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強盜殺人結合犯
💡 強盜中起殺意並殺人,縱非預謀,依實務論強盜殺人結合犯。
  • 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為結合犯,結合強盜與殺人兩個獨立故意行為。
  • 實務見解(28年上字第3292號)認殺人不以預謀為限,強盜中臨時起意亦同。
  • 只要殺人行為與強盜行為在時間或空間上有密切關聯,即構成結合犯。
  • 區別:若無殺人故意僅有過失致死,則論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死罪。
🧠 記憶技巧:強盜中起殺意,結合犯不猶豫;時空若有連結,三三二一最給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數罪併罰或加重結果犯。記住:結合犯包含「故意+故意」,加重結果犯則是「故意+過失」。
強盜致死罪之區別 準強盜罪之結合犯 結合犯之既未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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