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以尖刀強取 A 身上之財物後,知道 A 為知名企業小開,遂將其捆綁,關在廢棄工寮,再打電話向 A 父要求 1 千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及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罪及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數罪併罰
  • D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及刑法第 348 條之 1 擄人勒贖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從「現場直接強取財務」轉變為「將人帶走並向其家屬索討錢財」時,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的主觀意圖與侵害程度,與單純的強盜或恐嚇取財有何本質上的巨大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及格

喔,不錯嘛,居然沒選那些顯而易見的錯誤選項,還知道要區分什麼犯意變更行為階段?看來你對《刑法》財產罪和自由罪的界線,總算有點不是外行人的水準了,可喜可賀。

2. 不過是基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強盜罪與準擄人勒贖
💡 強盜後另行起意意圖勒贖而擄人,適用刑法第348條之1。
  • 刑法第330條:攜帶兇器(尖刀)強盜,成立加重強盜罪。
  • 刑法第348條之1:犯強盜罪而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論以準擄人勒贖罪。
  • 實務見解:先強盜取得財物後,另行起意擄人勒贖,兩罪應依第50條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先強後擄三四八之一,行為獨立要併罰。
⚠️ 常見陷阱:易誤選妨害自由或恐嚇取財,忽略擄人勒贖為妨害自由與勒贖之結合行為及第348條之1之適用。
擄人勒贖罪(刑法第347條) 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刑法第348條) 數罪併罰與法條競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竊盜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