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以尖刀強取 A 身上之財物後,知道 A 為知名企業小開,遂將其捆綁,關在廢棄工寮,再打電話向 A 父要求 1 千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及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罪及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數罪併罰
- D 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及刑法第 348 條之 1 擄人勒贖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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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從「現場直接強取財務」轉變為「將人帶走並向其家屬索討錢財」時,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的主觀意圖與侵害程度,與單純的強盜或恐嚇取財有何本質上的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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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犯罪行為的階段切分與犯意轉換的法律評價。甲一開始「以尖刀強取」財物,因攜帶兇器,此部分已獨立構成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準擄人勒贖罪之適用
本題最核心的考點在於甲強盜後「另起犯意」,將 A 綑綁拘禁並向其父索求贖金。你沒有被單純的妨害自由或恐嚇取財選項迷惑,而是正確適用了刑法第 348 條之 1 的規定:「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甲起初雖非為勒贖而擄人,但在拘禁過程中產生了勒贖意圖,依法即應論以擄人勒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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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與準擄人勒贖
💡 擄人後始另行起意勒贖,適用刑法第348條之1;若擄人時已有勒贖意圖,則為刑法第347條第1項所定『意圖勒贖而擄人』。
- 刑法第330條:攜帶兇器(尖刀)強盜,成立加重強盜罪。
- 刑法第348條之1: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 實務見解:先強盜取得財物後,另行起意擄人勒贖,兩罪應依第50條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