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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如果乙不交付贖金,便會將丁丁撕票,乙極度恐慌下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甲指定之帳戶內,乙付完款後發現丁丁仍好端端地在家中窩著。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 A (A)僅論詐欺取財罪
  • B (B)僅論強盜取財罪
  • C (C)僅論擄人勒贖罪
  • D (D)僅論恐嚇取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雖然甲的行為包含欺騙成分(謊稱貓咪在手中),但乙決定匯款的關鍵心理因素,是單純的「陷入錯誤」,還是因為對寵物生命安全感到「畏懼」?在刑法實務上,若行為人以「不法惡害相通報」(如:威脅撕票)來壓迫他人的意思自由,使人心生恐懼而交付財物,應優先論以哪一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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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勉為其難」地答對了,這還真讓人意外。

  1. 「基礎」觀念驗證: 本題的重點,很明顯,在於區分「恐嚇取財罪」(刑法§346)和「詐欺罪」。雖然行為人「費盡心思」地用了點「詐術」,但受害者會掏錢出來,是因為他被那種「殺貓」的惡意嚇得「畏畏縮縮」(畏怖心),而不是傻傻地「相信」了什麼鬼話。實務見解早就說過,只要是靠嚇唬人讓對方嚇破膽交錢,那就是恐嚇取財。至於「擄人勒贖罪」?拜託,那是綁「人」,不是綁一隻叫「丁丁」的毛球。這點法律常識應該不用我重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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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其他選項可以用白話方式講解並舉例嗎
📝 恐嚇取財與詐欺之辨析
💡 行為人併用詐術與恐嚇時,依被害人處分財產之主導因素定罪。
  •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以行為人使他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
  • 實務認為若詐術與恐嚇併用,應觀察被害人係因「受騙」或「畏怖」而處分財產。
  • 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須客觀上有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 本題貓咪未遭綁架且乙因畏怖而匯款,實務見解認應成立恐嚇取財罪。
🧠 記憶技巧:騙得安心選詐欺,嚇到給錢選恐嚇;無實力支配,不論擄人勒贖。
⚠️ 常見陷阱:容易因題目出現「撕票」或「贖金」而誤選擄人勒贖罪,但該罪前提須有實質的綁架(實力支配)行為。
擄人勒贖罪之既遂與不法意圖 詐欺與恐嚇取財之法條競合 財產權之保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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