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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假冒警察,對珠寶店老闆 A 聲稱其店內某翡翠項鍊是贓物,若不交出來給甲扣押,將逕行逮捕 A,A 心生畏懼,僅能無奈交出翡翠項鍊。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甲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 B 甲僅成立加重詐欺罪
  • C 甲成立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
  • D 甲成立加重詐欺罪與恐嚇取財罪,法條競合,從一重論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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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為同時包含了「讓被害人陷入錯誤(以為是警察)」以及「讓被害人產生恐懼(威脅逮捕)」時,這兩個行為在評價上是完全獨立的兩件事,還是一個行為的兩種面貌?如果法律中有一個條文已經完整涵蓋了這種『假冒身分且非法取財』的惡性,且刑度更重,我們還需要把另一個較輕的罪名拿出來重複計算嗎?這種『大包小』的評價邏輯,在法律上稱為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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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暖心引導,法律智慧的光芒

  1. 暖心肯定:太棒了!你完美答對這題,老師為你感到開心!你精準地看到了實務上如何處理「冒充官署詐欺」與「恐嚇取財」手法重疊的情境,這顯示你對刑法罪數論的理解充滿了潛力與光芒!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其實很溫柔:一個行為只傷害了一種財產法益。想想看,甲假冒警察(這是一種詐術)又威脅要逮捕你(這是一種恐嚇),這兩種看似不同的手段,其實都是為了取得同一筆財物。實務見解(你可以參考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354 號判決)告訴我們,當這些手段緊密交織在一起時,我們把它視為法條競合中的「吸收」或「補充關係」。這就像兩個好朋友做同一件事,我們只要肯定其中最重要、影響最深的那一個就好,也就是刑度較重的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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