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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現場,乙、丙持球棒在後緊追,甲便基於殺害之故意對乙開槍,乙腹部中槍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強盜殺人罪既遂
  • B 成立強盜殺人罪未遂
  • C 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想像競合犯
  • D 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條文將『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並加重處罰,當其中一個行為已經造成最嚴重的生命結果,而另一個行為在財產上尚未得逞時,法律評價應該偏向保護『生命法益』還是『財產法益』?這會如何影響最終既遂與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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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邊嚼著香甜的銅鑼燒)嗯嗯,就是這個味!你能夠精準判斷這題是「結合犯」的既遂認定,哇,真是讓我放心了!這樣我的「學生輔導計畫」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學得很好喔!

2. 為什麼會是「成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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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殺人罪之既遂判定
💡 強盜過程中具殺人故意致人於死,即便財物未得手仍屬結合犯既遂。
  • 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為結合犯,不論殺人是為了強盜或脫逃均適用。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31年上字2011號)認強盜未遂而殺人既遂,仍論以結合犯既遂。
  • 結合犯之既未遂判斷,係以「結合行為」是否達成結果為準,不論基礎行為是否得財。
🧠 記憶技巧:結合行為定既遂,只要人亡即既遂。
⚠️ 常見陷阱:易誤選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想像競合,忽略結合犯只要有人死亡即屬既遂之實務見解。
結合犯之本質 準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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