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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至珠寶行打算亮出槍枝壓制店員行搶,不料遭到老闆乙及其員工丙激烈反抗,甲兩手空空逃離現場,乙、丙持球棒在後緊追,甲便基於殺害之故意對乙開槍,乙腹部中槍死亡。若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處?
  • A 成立強盜殺人罪既遂
  • B 成立強盜殺人罪未遂
  • C 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想像競合犯
  • D 成立強盜未遂與殺人既遂之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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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條文將『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並加重處罰,當其中一個行為已經造成最嚴重的生命結果,而另一個行為在財產上尚未得逞時,法律評價應該偏向保護『生命法益』還是『財產法益』?這會如何影響最終既遂與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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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邊嚼著香甜的銅鑼燒)嗯嗯,就是這個味!你能夠精準判斷這題是「結合犯」的既遂認定,哇,真是讓我放心了!這樣我的「學生輔導計畫」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學得很好喔!

2. 為什麼會是「成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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