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因沉迷賭博,賭輸鉅款而負債累累,竟起意行搶。某日,甲於路旁發現獨自夜歸的女子 A,隨即持刀強扯 A 之手提包欲將其奪走,A 努力護住其手提包而與甲產生拉扯,甲一怒之下竟臨時起意持刀將 A 殺死,之後再將 A 的皮包奪走。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成立強盜致死罪
- B 成立加重搶奪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 C 成立強盜殺人罪
- D 成立加重強盜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辨析甲在實行強盜行為的過程中,對於造成 A 死亡之結果,其主觀心態究屬「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的「故意」,抑或是僅對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卻未預見的「加重結果」?接著,請進一步思考,當行為人於強盜之際,因特定事由而另行起意故意殺人,且此殺人行為與強盜行為在時空上有緊密關聯時,依據我國實務對刑法「結合犯」之理論,應如何評價此種主觀惡性與客觀法益侵害的結合關係?
強盜殺人結合罪
💡 強盜過程中不論預謀或臨時起意殺人,實務皆論以強盜殺人結合罪。
- 刑法第332條第1項為結合罪,不論預謀或強盜時臨時起意殺人均適用。
- 實務見解:強盜與殺人行為須在時空上有密切關連,且行為人皆具備故意。
- 區別加重結果犯: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死罪,行為人主觀上無殺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