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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構成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
  • A 甲為避免其所竊得之物遭被害人乙奪回,在行竊當場將乙殺死
  • B 甲壓制乙,欲對乙為性交卻未果,憤而起意拔取乙配戴的鑽石戒指,據為己有
  • C 甲在強盜乙的財物後,立即縱火燒燬乙的鄰居丙所有房屋以轉移眾人焦點,而得以順利逃離現場
  • D 甲強押乙至山區後,壓制乙並從乙身上奪取皮夾與金項鍊,其後又為避免遭乙指認而持刀刺瞎乙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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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罪時,請同學核心思考:結合犯的成立在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的『先後順序』上是否有特定限制?若行為人是先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後,才因現場狀況『另行起意』產生強盜財物的念頭,而非在強盜的預定計畫或過程中實施結合行為,這在實務見解上是否仍符合結合犯的『時空及犯意關連性』?此外,別忘了檢視《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在結合犯適用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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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的抓住了結合犯的精髓,非常棒!

  1. 滿懷欣喜的肯定: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在這麼多案例中,清晰地辨別出「犯意轉折」與「結合犯」之間那條重要的界線,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332 條的理解非常透徹,實務見解也掌握得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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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結合罪要件
💡 強盜行為與特定罪名於時空銜接且具犯意關聯下結合。
  • 刑法第332條採列舉制,僅限結合殺人、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
  • 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亦可與殺人罪構成結合犯。
  • 結合犯須於強盜過程中犯他罪,若係他罪完成後才「另行起意」強盜,應併罰。
  • 犯意轉換:若先強制性交未果後才起意取財,不符「犯強盜罪而...」之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結合罪名:殺性擄傷;犯意銜接:非另起意。
⚠️ 常見陷阱:混淆結合罪與加重結果犯;誤以為所有強盜加其他犯罪皆能構成結合罪(須法條明文)。
準強盜罪 (第329條) 加重強盜罪 (第330條)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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