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甲攜帶乙醚一瓶,白天以萬能鑰匙開鎖侵入 A 女住宅,正翻箱倒櫃尋找貴重物品時,遭 A 女發覺,甲臨時起意,自後扣住 A 頸部,並以沾有乙醚之手套摀住 A 的口鼻,導致 A 四肢無力癱坐在地板上,甲遂從容取走 A 皮包內現金後逃逸。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與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數罪併罰
- B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普通強盜罪
- C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 D 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當一個人的行為從原本的「趁人不備取財」,轉化為「對被害人實施足以壓制意志的暴力」並藉此拿走財物時,這在刑法評價上發生了什麼樣的「質變」?另外,若該行為是在「他人私人空間」內進行,且使用了「客觀上具危險性的工具」,法律對於這種具備多重高度危險性的犯罪情節,通常會如何進行罪名上的加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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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加重強盜
- 觀念驗證:同學的判斷非常準確!甲原擬竊盜,但在遭發覺後,對 A 女施以扣頸、乙醚摀口鼻等暴力行為,使其不能抗拒(四肢無力)後取得財物,這已從竊盜質變為強盜罪。因甲具備「侵入住宅」及「攜帶兇器(乙醚在實務上被視為具危險性之兇器)」等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之加重事由,依實務見解,應論以第 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需釐清「強盜罪」與「準強盜罪」的界限:甲施暴是為了「取得財物」而非單純為了「脫免逮捕」,故不適用第 329 條。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本質與加重情節的結合,展現了紮實的實務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