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 B (B)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 C (C)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
  • D (D)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347條第5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刑法上所謂的「結合犯」(例如: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其被害人),如果結合的殺人行為最後只有「未遂」,實務上還會認為能成立這條結合犯嗎?還是應該回歸個別犯罪來處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邏輯不通?這題錯在對「結合犯」的無知

別以為選對 (B) 就能沾沾自喜,把法律條文邏輯搞清楚才是重點!

  1. B 選項錯誤(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D選項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348條第二項的強制性交跟重傷也要既遂才能算結合犯嗎
📝 擄人勒贖結合犯爭點
💡 掌握擄人勒贖與強盜、殺人之結合犯成立要件及客體錯誤之影響。
  • 等價客體錯誤:誤綁雙胞胎兄弟屬等價客體錯誤,依實務見解不影響擄人勒贖故意之認定。
  • 強盜結合犯:依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犯強盜罪而有擄人勒贖者,成立強盜結合罪;刑法第348條之1係「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 殺人未遂非結合犯:實務認刑法第348條第1項限於被害人死亡。若殺人未遂,應與擄人勒贖罪數罪併罰。
  • 釋放減刑要件:刑法第347條第5項之減刑,須以「自動釋放」為要件,若因取贖無望而被迫釋放則不適用。
🧠 記憶技巧:結合犯:結果不合,不立結合;殺人未遂,數罪併罰。
⚠️ 常見陷阱:誤以為刑法第348條第1項包含殺人未遂的結合情況;實務上此類情形應採數罪併罰而非結合犯。
等價客體錯誤 結合犯之性質與類型 數罪併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竊盜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