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 B (B)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 C (C)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
- D (D)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347條第5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刑法上所謂的「結合犯」(例如: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其被害人),如果結合的殺人行為最後只有「未遂」,實務上還會認為能成立這條結合犯嗎?還是應該回歸個別犯罪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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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通?這題錯在對「結合犯」的無知
別以為選對 (B) 就能沾沾自喜,把法律條文邏輯搞清楚才是重點!
- B 選項錯誤(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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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選項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348條第二項的強制性交跟重傷也要既遂才能算結合犯嗎
擄人勒贖結合犯爭點
💡 掌握擄人勒贖與強盜、殺人之結合犯成立要件及客體錯誤之影響。
- 等價客體錯誤:誤綁雙胞胎兄弟屬等價客體錯誤,依實務見解不影響擄人勒贖故意之認定。
- 強盜結合犯:依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犯強盜罪而有擄人勒贖者,成立強盜結合罪;刑法第348條之1係「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 殺人未遂非結合犯:實務認刑法第348條第1項限於被害人死亡。若殺人未遂,應與擄人勒贖罪數罪併罰。
- 釋放減刑要件:刑法第347條第5項之減刑,須以「自動釋放」為要件,若因取贖無望而被迫釋放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