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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甲、乙共謀綁架 A,向其家人勒贖。下手綁架之際,A 奮力反抗,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乙,卻力有未逮,經路人 B、C 協助,A 終免於被綁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未遂,係因甲與路人 B、C 之阻擾,應論以擄人勒贖罪之未遂犯
  • B 乙與甲為擄人勒贖罪之共同正犯,因甲之阻止行為,致未生結果,應與甲等同論處
  • C 乙之行為尚未及於勒贖階段,故應僅論剝奪自由罪之未遂犯
  • D 乙未遂行擄人之行為,係因甲與路人 B、C 之阻力所致,其無力克服,乃屬不能發生結果之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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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犯罪計畫中,其中一人已經『著手』實行,但最後因為被路人制伏而沒能成功,這種『因為外力介入而失敗』的情況,在法律評價上屬於犯罪的哪一種階段?與『發自內心後悔而停手』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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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共同正犯情境下「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的核心差異,這展現了你對刑法總則概念的深入理解和紮實基礎。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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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擄人勒贖與中止犯
💡 共同正犯中僅部分人中止,若非因其行為致未遂,仍屬一般未遂。
  • 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只要以勒贖意圖而著手擄人,即進入本罪之著手。
  • 刑法第27條中止犯採個人負責原則,效力不連帶;甲之中止行為不影響乙。
  • 共同正犯中一人欲成立中止犯,須盡力阻止結果發生,若結果不發生係因外力(路人),仍屬普通未遂。
  • 實務見解認為,擄人勒贖罪之未遂與否,以是否成功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為準。
🧠 記憶技巧:中止效力不連帶,擄人著手看實力,外力介入非中止。
⚠️ 常見陷阱:易誤認乙可併同適用甲的中止減刑規定,或誤認未開口勒贖就不構成擄人勒贖罪。
共同正犯之中止 準中止犯 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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