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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關於中止未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己意中止的行為人,刑罰必要性已經減少或消滅
  • B 未了未遂的情形,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行為的繼續實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
  • C 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實現殺人未遂罪與傷害既遂罪,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可同時及於兩罪
  • D 結果之不發生,非行為人防果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學理上稱為準中止犯
  • E 不論是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均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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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法律決定對一個『自願回頭』的人減輕刑責時,這個『回頭』的效力,是否能延伸到那些『已經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上?另外,若行為已經啟動了某種危險流程,單純的『手放開』是否在所有情況下都能保證結果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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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中止未遂?

同學,能選對錯誤選項,表示你對《刑法》第 27 條的理解,至少還在及格邊緣,姑且算你表現不錯吧。

  1. 選項 (B) 錯誤分析:中止未遂的核心,難道不是「己意」嗎?這應該是法學入門課的第一頁就該刻在腦子裡的吧。僅僅提到「消極放棄」,卻忘了最根本的「內在自主意願」,難不成以為法條是讓你們填空玩的?外界壓力下的放棄,那叫「障礙未遂」,不是嗎?這點基本區分都抓不住,怎能說掌握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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