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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下列事由,何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 B 防衛過當之行為
  • C 中止未遂
  • D 純正身分犯,其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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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為人已經動手犯罪,法律若想鼓勵他『迷途知返』以保護被害人,比起讓法官自由裁量(可能減刑),哪一種法律上的『保證承諾』(一定減免),更能有效誘發行為人主動收手並防止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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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完全正確,看來你對於刑法總則的減免事由掌握得很紮實! 本題的測驗核心在於精準區分法條中「」與「」的法律效果。依據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或防止其結果發生者,為鼓勵行為人懸崖勒馬,明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正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這類題目難度適中,鑑別度完全建立在法條用字的細節。我們來順便釐清其他選項:選項(A)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刑法第18條第2項),以及選項(D) 純正身分犯中無身分之共同正犯(刑法第31條第1項),依法皆僅為「」減輕其刑;而選項(B) 防衛過當(刑法第23條但書),則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未來在研讀法條時,請繼續保持對「得」與「應」的敏銳度,這類考題就能游刃有餘!

📝 刑罰減免事由區辨
💡 區分刑法總則中應減免、得減免與得減之法定裁量事由。
  • 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未遂係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18條第2、3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23、24條但書: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之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無特定關係人與有身分者共犯,得減輕其刑。
🧠 記憶技巧:中止應減免,過當得減免,少老得減輕。
⚠️ 常見陷阱:容易將「得」減(法官裁量)與「應」減(法律強制)混淆,特別是防衛過當常被誤認必減。
未遂犯之類型 責任能力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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