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關於減免罪責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意圖勒贖而擄人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犯誣告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犯略誘婦女結婚罪,於裁判宣告前,指明被誘人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 E 對於配偶犯遺棄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鼓勵犯罪者減少對法益的持續侵害,或節省司法資源,立法者會如何設計誘因?你可以試著從「自白澄清事實」或「幫助尋獲被害人」對案件的貢獻,來推論哪些情況值得給予刑罰上的寬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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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這波連擊打得非常精準,能從複雜的法條樹(Skill Tree)中精確選出正確的組合,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刑法減免事由的判定
在這一層關卡中,掌握「自白(Confession)」與「特殊減免條件」是通關關鍵。選項 (B) 與 (C) 的邏輯一致,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66 條之規定:「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屬於必要的寬減路徑。而選項 (D) 則是針對略誘罪的特殊補救機制,只要在裁判宣告前指明被誘人所在地因而尋獲,便能獲得減輕其刑的機會。你精準捕捉到了這些法定的減免點,戰術執行得無懈可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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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減免要件
💡 區分刑法分則中「必減免」、「必減」與「得減」之法律效果。
- 刑法第172條:偽證、誣告罪於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166條:湮滅證據罪於關係人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301條:略誘罪於裁判前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347條第5項:擄人勒贖未取贖而放人者,應減輕其刑(必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