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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關於減免罪責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意圖勒贖而擄人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犯誣告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犯略誘婦女結婚罪,於裁判宣告前,指明被誘人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 E 對於配偶犯遺棄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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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鼓勵犯罪者減少對法益的持續侵害,或節省司法資源,立法者會如何設計誘因?你可以試著從「自白澄清事實」或「幫助尋獲被害人」對案件的貢獻,來推論哪些情況值得給予刑罰上的寬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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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B、C、D皆為正確敘述。關於選項C,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66條規定:「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選項敘述正確。此外,選項B所述之犯誣告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選項D所述之犯略誘婦女結婚罪,於裁判宣告前指明被誘人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亦皆屬正確之減免罪責要件敘述。綜合上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 刑法分則減免要件
💡 區分刑法分則中「必減免」、「必減」與「得減」之法律效果。
  • 刑法第172條:偽證、誣告罪於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166條:湮滅證據罪於關係人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301條:略誘罪於裁判前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347條第5項:擄人勒贖未取贖而放人者,應減輕其刑(必減)。
🧠 記憶技巧:誣告湮滅必減免,略誘指明僅得減;擄人放人必減刑,法律效果莫搞混。
⚠️ 常見陷阱:最常考「應」減免與「得」減免的區分,例如擄人勒贖釋放被害人僅是「必減」而非「必減免」。
自白之法律效果 擄人勒贖罪 偽證與誣告罪 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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