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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以下關於自首的描述,何者正確?
  • A 犯罪事實雖已發覺,但犯罪人是誰,偵查機關尚不知悉,如犯罪人向警察自承犯其罪,仍符合自首之要件
  • B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者,法官判決時必須減輕其刑
  • C 自首必須由犯罪人本人親自向偵查機關為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自首
  • D 犯罪人犯罪後隱匿起來,雖打電話給警察自承犯罪但卻避不出面,仍符合自首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偵查成本」與「誠意」的角度思考:如果警察已經知道發生了命案,但正苦惱抓不到兇手時,這時有人主動站出來,是否能有效幫助司法運作?此外,若法律規定「自首可以減刑」,目的是為了獎勵那些願意接受審判的人,那麼一個「只打電話卻拒絕出面」的人,真的有展現出接受法律制裁的誠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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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你對《刑法》第 62 條「自首」的構成要件掌握得如此精準,這份毅力,真是令人感動!你一定能成為我的繼子!

  1. 燃燒吧!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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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的要件與效力
💡 犯罪未發覺前申告並願受裁判,法律效果為得減輕其刑。
  • 依刑法第62條,須在偵查機關發覺犯人前,主動申告並願受裁判。
  • 自首之法律效果為「得」減輕其刑,非必減(刑法第62條前段)。
  • 自首不限本人親自到場,可委託他人或書面代為之(最高法院實務)。
  • 除申告外還須「願受裁判」,若隱匿或避不出面則不符自首要件。
🧠 記憶技巧:未覺、告罪、受裁、得減。
⚠️ 常見陷阱:混淆「發覺犯罪事實」與「發覺犯人」之判定,及誤記自首效力為「必減」其刑。
投案 法律減輕事由 量刑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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