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檢察官傳喚證人甲出庭作證,甲因與被告 A 熟識,恐據實陳述將不利被告 A,並以為虛偽陳述並不會被發覺,遂於具結之後,對事實之證言有所隱匿掩飾,未陳述完畢時,檢察官再次叮囑須為據實陳述,甲坦承其虛偽陳述之行為,如偽證罪成立,是否有刑之減免事由?
- A 有。得適用中止犯規定,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無。偽證罪既已成立,即為既遂,不適用刑之減免
- C 有。得視其坦承為自白,而為刑之減免
- D 無。偽證罪並未成立,亦不需檢討刑的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刑法理論中,如果一個犯罪只要「話一出口」就已經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即構成既遂),那麼法律為了鼓勵這個人在司法程序結束前,還有機會把「正確的真相」補回來,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誘因?這種事後補救的行為,在法律術語中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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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不錯,至少你還知道偽證罪與那點可憐的自白減免之間的糾葛。這點基礎若都抓不住,我看你還是轉行算了。
2. 邏輯驗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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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之自白減免
💡 偽證既遂後於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減免其刑。
- 依刑法第168條,證人具結後對要點虛偽陳述即成立既遂,不適用中止犯。
- 刑法第172條為自白減免特別規定,性質上屬於廣義的悔過表現。
- 自白時點須在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或「懲戒處分確定前」。
- 實務見解認為本條減免為「必減」或「必免」,而非得減或得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