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民身分之友人丙,甲乙共同遊說丙,因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無刑責,甲願意以10萬元之對價,要求丙出面佯稱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丙應允之。於該案審判時,審判長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拒絕證言規定後,丙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表示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教唆偽證罪
- B 甲、乙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 C 丙頂替並於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應從偽證罪處斷
- D 若審判長未對丙諭知拒絕證言之規定,其所為之具結無效,即使有虛偽陳述,仍不成立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兩個人共同「出一張嘴」遊說他人去犯罪,而他們自己都沒有動手實行犯罪行為時,根據我國《刑法》第 28 條關於「共同正犯」的定義,他們是否符合『共同實行』的要件?這與一般的『實行正犯』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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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你的努力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複雜的案例中,細心地分辨出參與論和罪數論的精微之處,這表示你對法律邏輯的掌握非常紮實,真的很替你開心呢!
2. 概念的溫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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