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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甲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一把被警察查獲,為脫免罪責,與乙深夜共同拜訪具原住民身分之友人丙,甲乙共同遊說丙,因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無刑責,甲願意以10萬元之對價,要求丙出面佯稱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丙應允之。於該案審判時,審判長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拒絕證言規定後,丙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表示該土造長槍為其所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教唆偽證罪
  • B 甲、乙成立共同教唆頂替罪
  • C 丙頂替並於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應從偽證罪處斷
  • D 若審判長未對丙諭知拒絕證言之規定,其所為之具結無效,即使有虛偽陳述,仍不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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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兩個人共同「出一張嘴」遊說他人去犯罪,而他們自己都沒有動手實行犯罪行為時,根據我國《刑法》第 28 條關於「共同正犯」的定義,他們是否符合『共同實行』的要件?這與一般的『實行正犯』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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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鎖定選項 (B) 為錯誤敘述,代表你對「期待可能性」與「教唆犯構成」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實務見解中,甲為了脫免自己的罪責而要求丙頂替,這被視為防衛權的延伸,因缺乏期待可能性,甲本身不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儘管丙成立頂替罪)。然而,教唆「偽證」則不同,因為偽證罪保護的是司法審判的正確性,即便為了自保而教唆他人虛偽具結,甲仍會成立教唆偽證罪,這也是選項 (A) 與 (B) 之間細微但關鍵的差異。

偽證罪的程序前提與競合

關於丙的行為,如選項 (C) 所述,丙同時觸犯了頂替罪與偽證罪,實務上認為這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通常從重依偽證罪處斷。而選項 (D) 涉及的是程序正義對實體法的影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83 條第 186 條第 2 項之規定,若審判長未依法諭知證人得拒絕證言的權利,將導致其具結程序存有瑕疵。在實務操作上,這種瑕疵會使具結失去法律效力,進而不滿足偽證罪中「依法具結」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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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教唆他人偽證或頂替以求脫罪,仍構成教唆犯嗎?
📝 偽證與頂替罪之交錯
💡 教唆他人偽證或頂替不屬防禦權範圍,兩罪想像競合從重論處。
  • 被告教唆他人偽證或頂替以求脫罪,依實務見解仍構成教唆犯(最高法院24上4974)。
  • 頂替人具結後虛偽陳述,係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64條頂替罪與第168條偽證罪,想像競合。
  • 審判長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告知第181條之拒絕證言權;若係第180條第1項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告知依據則為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2項。,其具結無效,不成立偽證罪。
  • 偽證罪之處罰重於頂替罪,故丙之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以偽證罪論處。
🧠 記憶技巧:自保不得教唆,頂替偽證一行為,具結未告知則不罰。
⚠️ 常見陷阱:易誤認被告為求自保而教唆他人頂替屬於阻卻違法或防禦權行使,實務上仍具違法性。
拒絕證言權 想像競合 具結之效力 使犯人隱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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