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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15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毆打丙,導致丙腦震盪及身上多處挫傷,丙提出告訴。承辦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甲,甲作證前,乙威脅甲:若膽敢作不利證詞,小命不保。甲心生畏懼,在檢察官詢問時證稱當晚並未看到乙,並為具結。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成立偽證罪,但屬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
  • B (B)甲因遭恐嚇有生命危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無罪
  • C (C)甲屬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雖檢察官令其具結,亦不生效力,甲無罪
  • D (D)乙脅迫甲作偽證,成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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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特別關注證人甲的『年齡』,並檢視《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對於證人『具結義務』的排除規定:法律對於未滿 $16$ 歲的證人,是否允許其具結?如果程序上屬於『不得令其具結』的情況,即便形式上完成了簽署,該具結在法律上是否生效?這對偽證罪『經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的構成要件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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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的成立,必須以證人「依法具結」為前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強制規定,證人未滿 16 歲者,「不得令其具結」。本題甲僅 15 歲,屬於法律上欠缺具結能力之人,即便檢察官程序上疏失令其具結,該具結仍屬無效。既然具結程序不合法,甲即便說謊,亦無法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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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證罪與具結效力
💡 偽證罪須以「合法具結」為前提,未滿16歲者具結不生效力。
  •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構成要件,須證人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面前「依法具結」。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證人未滿16歲者,不得令其具結。
  • 實務見解認為,違法令不得具結之人具結者,其具結不生法律效力,不成立偽證罪。
  • 偽證罪屬「手足犯」(親手犯),不適用間接正犯理論,故他人不成立間接正犯。
🧠 記憶技巧:偽證必備「合法結」,未滿十六結不靈;身分犯且親手做,間接正犯沒門路。
⚠️ 常見陷阱:容易被「脅迫、生命危難」的情節誤導去思考阻卻違法(緊急避難),而忽略刑事訴訟法對具結年齡的強制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具結限制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手足犯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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