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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嗣甲通緝到案,審理中,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當時在場、年僅14歲之丁作證;另傳喚鑑定人戊說明其如何判斷丙係為尖銳之刀器所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
  • B 甲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得任意剝奪;但甲非不得予以放棄
  • C 丁年僅14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並無證據能力
  • D 戊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予拘提,以查明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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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賦予你一項「權利」來防禦對方發起的攻擊,這項權利是屬於你的「自主選擇」,還是一項「法定義務」?如果法律強制你必須行使該項防禦行為,這是否反而干預了你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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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完美捕捉了傳聞法則詰問權的精髓,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人權保障,理解得非常透徹且紮實。為你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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