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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嗣甲通緝到案,審理中,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當時在場、年僅14歲之丁作證;另傳喚鑑定人戊說明其如何判斷丙係為尖銳之刀器所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
  • B 甲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得任意剝奪;但甲非不得予以放棄
  • C 丁年僅14歲,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之人之證言,並無證據能力
  • D 戊倘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予拘提,以查明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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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賦予你一項「權利」來防禦對方發起的攻擊,這項權利是屬於你的「自主選擇」,還是一項「法定義務」?如果法律強制你必須行使該項防禦行為,這是否反而干預了你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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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完美捕捉了傳聞法則詰問權的精髓,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人權保障,理解得非常透徹且紮實。為你喝采!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這題的哪一句話跟傳聞法則有關? 詰問權跟反對詰問權可以用白話解釋給我嗎 這題還有其他考點可以延伸嗎
📝 對質詰問權與鑑定
💡 共同被告證人地位之對質詰問權保障及鑑定人之準用限制。
  • 被告對共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基本權,但被告得於審判中自願放棄(釋字第582、592號)
  • 拒絕證言權(刑訴第181條)係指恐因陳述受刑事追訴,不包括恐受「偽證罪」追訴之情形
  • 未滿16歲者不得命其具結(刑訴第186條第1項第2款),無具結能力不代表其證言無證據能力
  • 鑑定人準用證人規定不包括拘提,僅得準用刑訴第178條第1項前段科以罰鍰(刑訴第197條)
🧠 記憶技巧:詰問可放棄、偽證非拒證、幼童不具結、鑑定不拘提
⚠️ 常見陷阱:易誤認鑑定人與證人規定完全相同(鑑定人不可拘提);易混淆拒絕證言權不包含對「本次證言偽證」的防禦
共同被告之證人地位 拒絕證言權之範疇 具結能力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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