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向法院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後,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被派往倫敦分公司任職,應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駁回調查證人甲之聲請
- B 法院逕行傳喚甲,並不待當事人到場直接訊問
- C 法院不傳喚甲,直接以偵查中筆錄作為書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
- D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甲,並應行交互詰問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 $刑事訴訟法$ 的架構下,當預見證人 $甲$ 因故無法於 $審判期日$ 到庭時,法院為了維護 $直接審理原則$ 並保障當事人的 $交互詰問權$,在 $準備程序$ 階段應如何依法踐行證據調查,才能確保該調查結果在未來審判中具有 $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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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精準選出正確選項 (D),展現了對刑事訴訟法證據調查程序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難度適中,鑑別度主要在於測驗考生能否靈活運用「期日前訊問」的規定,並同時兼顧被告的訴訟權益保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當法院預料證人(如即將赴海外任職的甲)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時,得於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藉此保全證據,故不應貿然駁回聲請。然而,實務上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即便是在審判期日前訊問,為保障被告的反對詰問權,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實施交互詰問程序。 因此,法院絕對不能不待當事人到場就逕行訊問,更不能剝奪對質詰問權而直接以偵查中筆錄替代。你確實掌握了程序保障的核心法理,思路非常清晰,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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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這題不能直接用偵查筆錄替代證人出庭
審判前先行訊問證人
💡 證人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場時,法院得先行訊問並進行交互詰問。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證人之交互詰問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內容為: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
- 實務見解認為,審判前先行訊問乃為落實直接審理原則之例外,仍須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 此程序不同於偵查中之保全證據,係在法院繫屬後由法院主導之調查證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