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直接審理原則雖然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但仍有承認直接審理原則之例外情形。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情形?
- A 以朗讀扣押物清單取代證物的提示
- B 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勘驗行為
- C 受託法官之訊問筆錄,在審判期日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程序
- D 受命法官於審判外訊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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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屬於「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請試著思考:這個證據是在「法官面前、此時此刻、直接呈現」的,還是「以前在別的場合、由別人記錄下來後,現在拿過來給法官看」的? 如果某種程序是關於「法官應該用什麼感官(眼睛看或耳朵聽)去接觸眼前的實物」,這是在討論「調查方法」,還是「例外允許使用過去的紀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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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A,因為以朗讀扣押物清單取代實體證物的提示,屬於違反法定調查程序的行為,而非法律所承認的直接審理原則例外情形。直接審理原則要求法院必須親自且直接接觸證據,以形成正確的心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此條文即為直接審理原則的具體明文要求,審判長必須將實際的「證物」親自向當事人等提示以供辨認,確保法庭活動的直接性。如果僅以朗讀扣押物品清單的方式來替代實體證物的提示,將無法讓當事人直接透過感官確認證物的真實性與同一性,這不僅無法滿足前述法條要求提示證物使其辨認的規範目的,更是對直接審理原則的違反。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如法官於審判期日前勘驗、受託或受命法官的訊問等,皆為訴訟程序中為兼顧訴訟經濟或現實窒礙而由法律明文承認的直接審理原則例外,故選項 A 係屬違法程序而非合法例外,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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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審理原則之例外
💡 審判庭應親自查證,例外則容許使用審判外作成之筆錄或勘驗結果。
- 物證提示(刑訴法第164條)應由法官親自展示,朗讀清單不具備提示效果。
- 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刑訴法第276條第1項、第279條第1項;受託法官訊問證人:刑訴法第195條。
- 審判期日前勘驗(刑訴法第277條)為例外;第213條僅規定勘驗得為之處分,其筆錄可為證據者依第165條宣讀或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