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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直接審理原則雖然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但仍有承認直接審理原則之例外情形。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情形?
  • A 以朗讀扣押物清單取代證物的提示
  • B 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勘驗行為
  • C 受託法官之訊問筆錄,在審判期日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程序
  • D 受命法官於審判外訊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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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屬於「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請試著思考:這個證據是在「法官面前、此時此刻、直接呈現」的,還是「以前在別的場合、由別人記錄下來後,現在拿過來給法官看」的? 如果某種程序是關於「法官應該用什麼感官(眼睛看或耳朵聽)去接觸眼前的實物」,這是在討論「調查方法」,還是「例外允許使用過去的紀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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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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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審理原則之例外
💡 審判庭應親自查證,例外則容許使用審判外作成之筆錄或勘驗結果。
  • 物證提示(刑訴法第164條)應由法官親自展示,朗讀清單不具備提示效果。
  • 受命或受託法官於審判外訊問(刑訴法第273、178條)屬法定例外情形。
  • 審判前勘驗(刑訴法第213條)為例外,其筆錄須經第165條程序調查。
🧠 記憶技巧:直接審理看現場,例外先行(訊問、勘驗)要補行(調查程序)。
⚠️ 常見陷阱:誤以為物證(第164條)可以用書面朗讀方式(第165條)來代替。物證必須「提示」而非僅「朗讀」。
傳聞法則 集中審理制 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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