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被告甲涉嫌搶奪剛從郵局提款之被害人乙的皮包,經司法警察調查被害人乙,乙指稱甲在搶奪過程強行將乙踢倒在地,而作成詢問筆錄;偵查中檢察官並依法訊問被告甲,製作訊問筆錄。案經檢察官將被告甲以準強盜罪嫌提起公訴,審判中,檢察官對證人乙行主詰問,乙陳述被告甲於搶奪過程中並未強行將其踢倒在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甲所製作的自白筆錄,為被告甲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
- B 倘法院基於審判中證人乙之陳述,認定被告甲僅構成搶奪罪,此種情形,被告甲雖無選任辯護人到庭為其辯護,法庭亦得逕行判決
- C 檢察官不得使用司法警察對乙的詢問筆錄內容,作為彈劾審判中證人乙之信用性之證據
- D 乙之詢問筆錄內容若較審判中之證言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甲犯罪事實所必要,得為證據
- E 檢察官如要使用乙之警詢筆錄作為不利被告甲的證據,應由檢察官證明警詢筆錄的可信性及必要性
思路引導 VIP
當證人在法庭上的說詞,與先前在警察局的說詞完全相反時,為了兼顧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法律規定必須滿足哪兩個「嚴格的要件」,才允許法官採用『警局的說詞』作為證據?而在訴訟結構中,又是『誰』應該負擔證明這兩個要件成立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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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規則與強制辯護
💡 區分被告自白與證人傳聞,並掌握傳聞例外之證明責任與強制辯護要件。
- 被告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及第158條之2判斷,非屬第159條傳聞規則範疇。
- 證人警詢筆錄依第159條之2,須具備先前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可信特別情況及必要性。
- 傳聞例外(如第159條之2)之可信性與必要性,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 強制辯護之認定應以起訴法條為準(第31條第1項),準強盜罪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