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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並依法命其具結後製作偵訊筆錄。審判中,甲的辯護人主張乙之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其所提出之下列主張,何者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所採認?
  • A 檢察官偵訊乙時,依法不得錄音,故偵訊程序違法
  • B 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偵訊錄音之重要內容不一致
  • C 偵訊筆錄係由訊問之檢察官自行製作,非由書記官製作
  • D 偵訊筆錄未逐字記錄,即屬於顯有不可信情況之傳聞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錄音、錄影」與「筆錄記載」兩者間之對應關係來思考:若要確保傳聞證據具備足夠的擔保性(可靠性),實務上對於書面筆錄記載之內容與其客觀錄音之同步性,有何關鍵的法律評價要求?當兩者之間發生何種落差時,會直接影響該證據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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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你居然答對了?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忘記「法律」是什麼東西。能辨識傳聞證據證據能力的細微差異,又知道實務對「筆錄真實性」的嚴苛要求?行,算你勉強進入『稍微有點專業』的門檻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偵訊筆錄錄音一致性
💡 偵訊筆錄記載若與錄音之重要內容不符,則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訊問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以擔保程序合法性。
  • 實務見解認為,筆錄記載與錄音內容之重要內容不符時,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2項,偵查中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外,原則具證據能力。
  • 錄音與筆錄不符屬「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傳聞證據排除事由,應優先以錄音為準。
🧠 記憶技巧:音筆合一有能力,重大出入必排除。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必須「逐字記錄」才合法。實務上僅要求重要內容一致,非機械式逐字紀錄。
傳聞例外之具體標準 證據排除法則 偵查中證人具結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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