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並依法命其具結後製作偵訊筆錄。審判中,甲的辯護人主張乙之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其所提出之下列主張,何者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所採認?
- A 檢察官偵訊乙時,依法不得錄音,故偵訊程序違法
- B 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偵訊錄音之重要內容不一致
- C 偵訊筆錄係由訊問之檢察官自行製作,非由書記官製作
- D 偵訊筆錄未逐字記錄,即屬於顯有不可信情況之傳聞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錄音、錄影」與「筆錄記載」兩者間之對應關係來思考:若要確保傳聞證據具備足夠的擔保性(可靠性),實務上對於書面筆錄記載之內容與其客觀錄音之同步性,有何關鍵的法律評價要求?當兩者之間發生何種落差時,會直接影響該證據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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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你居然答對了?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忘記「法律」是什麼東西。能辨識傳聞證據與證據能力的細微差異,又知道實務對「筆錄真實性」的嚴苛要求?行,算你勉強進入『稍微有點專業』的門檻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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