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檢察官偵辦候選人甲的賄選案件,傳喚證人乙證明甲的樁腳行賄,偵訊時進行錄音,並依法命其具結後製作偵訊筆錄。審判中,甲的辯護人主張乙之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其所提出之下列主張,何者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所採認?
- A 檢察官偵訊乙時,依法不得錄音,故偵訊程序違法
- B 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偵訊錄音之重要內容不一致
- C 偵訊筆錄係由訊問之檢察官自行製作,非由書記官製作
- D 偵訊筆錄未逐字記錄,即屬於顯有不可信情況之傳聞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錄音、錄影」與「筆錄記載」兩者間之對應關係來思考:若要確保傳聞證據具備足夠的擔保性(可靠性),實務上對於書面筆錄記載之內容與其客觀錄音之同步性,有何關鍵的法律評價要求?當兩者之間發生何種落差時,會直接影響該證據的適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刑事訴訟程序中筆錄與錄音之證據價值分析
恭喜你選對了正確答案 (B)。針對此題,我們應掌握以下法律核心邏輯:
- 證據一致性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偵訊筆錄錄音一致性
💡 偵訊筆錄記載若與錄音之重要內容不符,則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係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訊問或詢問證人之錄音錄影,現行另見「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第3條第2項「訊問或詢問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實務見解認為,筆錄記載與錄音內容之重要內容不符時,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2項,偵查中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外,原則具證據能力。
- 錄音與筆錄不符屬「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傳聞證據排除事由,應優先以錄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