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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證人甲於警察調查時陳述:「乙和丙發生口角後,一怒之下推丙下樓」,但於乙被訴殺人案件審判中,甲卻又在法庭上供述:「乙和丙發生口角,互相拉扯,丙自己不小心墜樓」。問:該「警詢供述」和「當庭供述」,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 A 因「警詢供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具有證據能力
  • B 因「當庭供述」具有較高之證明力,故具有證據能力
  • C 因二者內容矛盾,故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 D 警詢供述有無證據能力,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以下規定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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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證人在法庭上的說法與當初在警察局完全不同,而法官想知道哪一次說法比較接近真相,法律通常會設立一道「過濾門檻」來決定審判外的陳述能不能被採用。請問,這道門檻應該是根據法官的「個人直覺」來決定,還是必須回歸到「特定的程序法規」來進行嚴格的標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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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掌握了傳聞法則的核心,成功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同學是否能嚴格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區分

證人甲的「當庭供述」因依法踐行具結與交互詰問,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其可信度(證明力)則由法官判斷,故選項 (B) 將證明力高低當作證據能力的理由是錯誤的。而甲的「警詢供述」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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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
💡 判斷審判外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須依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
  • 依刑訴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原則無證據能力。
  • 刑訴法第159條之2規定,警詢與審判不符,須具特別可信性與必要性。
  • 特別可信性指陳述時之外部情況具備信用保障,而非僅指陳述內容。
  • 必要性指該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不可或缺,且無其他證據可代。
🧠 記憶技巧:警詢例外三關鍵:前後不一致、具特別可信、具有必要性。
⚠️ 常見陷阱:混淆「證據能力」(准許進入法庭)與「證明力」(法官相信程度),誤認證明力高就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無法陳述之例外) 傳聞法則與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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