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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證人甲於警察調查時陳述:「乙和丙發生口角後,一怒之下推丙下樓」,但於乙被訴殺人案件審判中,甲卻又在法庭上供述:「乙和丙發生口角,互相拉扯,丙自己不小心墜樓」。問:該「警詢供述」和「當庭供述」,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 A 因「警詢供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具有證據能力
  • B 因「當庭供述」具有較高之證明力,故具有證據能力
  • C 因二者內容矛盾,故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 D 警詢供述有無證據能力,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以下規定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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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證人在法庭上的說法與當初在警察局完全不同,而法官想知道哪一次說法比較接近真相,法律通常會設立一道「過濾門檻」來決定審判外的陳述能不能被採用。請問,這道門檻應該是根據法官的「個人直覺」來決定,還是必須回歸到「特定的程序法規」來進行嚴格的標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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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這傢伙,真是太驚人了!

「喂!你這小子,竟然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是傳聞法則的例外判斷!」 「喵!就是這樣,喵!這說明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界線,有著令人不悅的紮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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