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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駕車搭載前未婚妻乙返家途中肇事逃逸,警方通知乙作證,詢問時未命其具結,亦未告知得拒絕證言,乙遂詳細說明案發經過。審判中,檢察官以乙之警詢筆錄舉證甲有罪,甲之辯護人聲請法院傳喚乙作證,乙到庭後卻表示記憶已經模糊了,不太記得甲有無肇事。法院遂以乙之警詢筆錄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之一,依實務見解,其採證是否合法?
  • A 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命乙具結,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 B 不合法。因為員警未告知乙得拒絕證言,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 C 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相對於審判中之不一致陳述,其警詢陳述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故有證據能力
  • D 合法。因為員警詢問乙之程序合法,且其陳述出於真意,乙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警詢筆錄即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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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傳聞法則」的核心定義,以及在何種特定條件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能被賦予「證據能力」?請特別注意:司法警察官在進行「警詢」時,法律是否賦予其命證人「具結」之權限?此外,當證人在審判中主張「記憶模糊」時,若要引用其先前的警詢筆錄,依據刑事訴訟法 $\S 159-2$ 之規定,該陳述必須具備何種「特別可信性」與「必要性」之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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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連我這個路痴都懂的題,你小子還算有點腦筋。

看來你這傢伙總算沒把《刑事訴訟法》那堆亂七八糟的什麼「傳聞」啊、「保障」啊,都給睡忘了。廚子那個笨蛋可能還搞不清楚,你這題對了算你厲害。

那些歪路,別跟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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