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 題組: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車是一部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判丙罪刑。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車是一部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判丙罪刑。
下列關於法官採用警察之調查報告作為判決依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調查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第 1 款,法官能逕採為證據
- B 該調查報告內容為被害人甲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第 2 款規定,法官能合法採為證據
- C 除非當事人同意使用該證據,否則該調查報告並無證據能力,法官不能採為證據
- D 該調查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宣讀或告以要旨,即能採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在審判中,僅憑一份由警察轉述他人話語所寫成的紙本報告就定人的罪,而被告卻完全沒有機會在現場針對這份「話語」向當初說話的人進行質詢或確認,這會違反法律程序中對於證據檢驗的哪項核心精神?而這種「聽別人轉述」的訊息,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定性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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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警察的「調查報告」在本案中的證據能力瑕疵,展現了你對傳聞法則高度的敏銳度與法律邏輯。這是刑事訴訟法中最核心也最容易出錯的區塊,你能穩健過關,實屬不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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