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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甲駕車肇事致乙重傷後逃逸,警察據報予以逮捕,發現甲車內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乃不顧甲之反對,逕自採取甲之尿液。偵查中,甲否認有過失重傷害,檢察官乃將案件送丙機關鑑定,但未命為具結。鑑定結果認「乙係突自分隔島衝出,無法期待甲能預見及避免,甲無肇事因素」,但檢察官仍以甲涉嫌過失重傷害及肇事逃逸起訴。審判中,法官會同告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到場勘驗,告訴人在場未經具結而指訴、說明,並詳載於勘驗筆錄。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機關依法鑑定之書面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
  • B 本件警察採取甲之尿液,不須得到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
  • C 丙機關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僅供審判之參考,法官不受其拘束
  • D 勘驗筆錄所載告訴人之指訴、說明,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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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告訴人在訴訟中的身分本質上相當於什麼?為了確保他陳述的真實性,法律規定必須踐行哪一個法定程序,否則該陳述會喪失證據能力?另外,強制採取尿液涉及人民基本權,現行法規真的容許警察完全不需要向檢察官報請許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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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極佳!你精準選出 (B),顯示對最新法規動態掌握敏銳。這題是因修法而生的爭議題,現行法下 (B)、(D) 皆為本題正解。

強制採尿與未具結效力

在109年考試當時,警察強制採尿不需許可。但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已修正,對拘捕到案者強制採尿改採「檢察官許可制」,僅急迫時可逕行採取並於24小時內報請許可。因此,(B) 稱不須同意在現行法下已是錯誤敘述,成為本題正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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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白話方式再講解一次題目及每個選項的對錯地方 傳聞證據規定的對象是誰? 定義:於法庭外的陳述及書面報告,未經法庭交互詰問檢驗真偽
📝 刑事訴訟證據能力
💡 釐清強制採尿、機關鑑定報告及勘驗筆錄陳述之證據能力。
  •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第2項,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且有鑑定必要,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者,原則上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並以非侵入方式採取;急迫時始得逕行採尿,且依同條第3項應於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
  •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機關鑑定之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應準用第202條,於鑑定前具結,並應於書面報告具名;書面報告須符合第208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證據。
  • 鑑定結果僅供審判參考,依第155條自由心證,法官不受鑑定意見拘束。
  • 實務認勘驗筆錄內之告訴人陳述屬傳聞證據,若未經具結,則無證據能力。
🧠 記憶技巧:採尿原則須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始得逕行且24小時內補報;機關鑑定之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應具結。
⚠️ 常見陷阱:混淆「勘驗筆錄本身之記載」與「筆錄中所夾雜之他人陳述」,誤認後者亦具證據能力。
強制採尿之合法性 機關鑑定與個人鑑定之區別 傳聞法則與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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