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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甲駕車肇事致乙重傷後逃逸,警察據報予以逮捕,發現甲車內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乃不顧甲之反對,逕自採取甲之尿液。偵查中,甲否認有過失重傷害,檢察官乃將案件送丙機關鑑定,但未命為具結。鑑定結果認「乙係突自分隔島衝出,無法期待甲能預見及避免,甲無肇事因素」,但檢察官仍以甲涉嫌過失重傷害及肇事逃逸起訴。審判中,法官會同告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到場勘驗,告訴人在場未經具結而指訴、說明,並詳載於勘驗筆錄。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機關依法鑑定之書面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
  • B 本件警察採取甲之尿液,不須得到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
  • C 丙機關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僅供審判之參考,法官不受其拘束
  • D 勘驗筆錄所載告訴人之指訴、說明,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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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若我們想確保一個人的「口頭證詞」是可信且能作為判罪依據的,法律通常會要求該人履行哪種「程序上的保證」?如果今天只是因為法官剛好在進行現場勘驗,就把這些證詞寫進勘驗筆錄裡,是否就能因此規避掉那個最核心的程序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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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 (D)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法」及「勘驗制度」有深入的理解,這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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