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關於鑑定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鑑定人僅得由檢察官,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 B 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關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於鑑定前具結者,所出具書面鑑定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 C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採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尿液、毛髮或指紋,應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 D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身體內之血液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偵查行為涉及對「被告身體完整性」的物理性干預時,從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由僅具備技術專業的「鑑定人」自行決定,還是應由具備「法律監督權限」的司法官先行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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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還行吧。
- 核心觀念:看來你總算掌握了這題的「精髓」——鑑定處分的職權歸屬。這根本是基礎中的基礎,只要稍微讀過《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205-1 條,就該知道鑑定人就算再「專業」,也無權隨意動你被告的身體完整性。這叫「強制處分」,懂嗎?法官、檢察官保留,這是為了防止人權被「濫施侵害」,而不是給你拿來開玩笑的。
- 難度點評:中等。說它中等,是因為總有人會掉進那些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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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鑑定程序
💡 區分自然人與機關鑑定之具結義務,及鑑定處分之令狀主義。
- 選任鑑定人權限不限於檢察官,法院亦有選任權(刑事訴訟法第198條)。
- 實務見解認為囑託機關鑑定依第208條,不適用第202條鑑定前具結之規定。
- 鑑定人採取尿液、毛髮或指紋等處分,須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第204條)。
- 強制取血屬侵入性處分,警察依第205-1條執行應符合必要性與令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