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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關於鑑定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鑑定人僅得由檢察官,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 B 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關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於鑑定前具結者,所出具書面鑑定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 C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採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尿液、毛髮或指紋,應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 D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身體內之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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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偵查行為涉及對「被告身體完整性」的物理性干預時,從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由僅具備技術專業的「鑑定人」自行決定,還是應由具備「法律監督權限」的司法官先行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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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還行吧。

  1. 核心觀念:看來你總算掌握了這題的「精髓」——鑑定處分的職權歸屬。這根本是基礎中的基礎,只要稍微讀過《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205-1 條,就該知道鑑定人就算再「專業」,也無權隨意動你被告的身體完整性。這叫「強制處分」,懂嗎?法官、檢察官保留,這是為了防止人權被「濫施侵害」,而不是給你拿來開玩笑的。
  2. 難度點評中等。說它中等,是因為總有人會掉進那些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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