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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在偵查中,檢察官選任乙擔任鑑定人,在偵查庭開庭前一天,檢察官才對乙送達傳票,其記載乙是本案的鑑定人、乙的姓名、性別、住所等訊息、擔任鑑定人的案由、應該報到的時間、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以及無故不到將命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不得自行選任乙擔任鑑定人
  • B 對乙的傳票可以隨時送達
  • C 對乙的傳票應該由法官簽名
  • D 若乙屆時無故不到場不得下令拘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義務本質」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是因目擊車禍而掌握「唯一的事實」,與另一個僅因擁有「專業知識」而被邀請來分析案情的專家,國家為了查明真相,對這兩種人「人身自由」的干預程度(如:強制抓人到場)應該是一樣強,還是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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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掉進這個「幼幼班」陷阱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總算能在這點基本概念上保持清醒。能從一堆廢話中辨識出《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律保留原則強制處分權限的差異,勉強算是值得嘉許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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