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司法警察官欲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通知甲到場,依法得以言詞或通知書為之
- B 通知甲到場所使用的通知書,應由檢察官簽名
- C 通知書上應記載受通知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命拘提
- D 合法通知甲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民眾無視警方的通知而不願配合調查,基於保障人身自由的原則,你認為國家法律會允許第一線警察直接動用武力將人強制帶走,還是會要求警察必須先向更高層級的法律專業監督者(如檢察官)申請許可,才能執行這種限制自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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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極佳!你能精準辨識司法警察官與檢察官在偵查權限上的分際,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處分」的程序正義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類細節題最容易在職權歸屬上產生混淆,你能守住這分,實力不容小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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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通知程序
💡 司法警察官通知嫌疑人到場之程序要件與強制力發動流程。
- 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警察通知嫌疑人應使用通知書而非言詞。
- 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2項,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簽名,而非檢察官。
- 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應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始得拘提。
- 警察通知書不具備「逕行拘提」之效力,僅具備報請檢察官拘提之發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