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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 B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如非必要,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
  • C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因線民供述,認為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即得逕行拘提之
  • D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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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刑事訴訟法》中關於 $令狀主義$ 的核心要求: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原則下,司法警察官若要發動 $逕行拘提$ (即無票拘提),其法定的緊急處分要件為何?請思考單純的『線民供述』是否已達法律所規範的客觀明確性與急迫性,足以構成繞過令狀程序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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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處分權限的界線,顯示你對「令狀主義」及其例外情形(緊急處分)有相當深刻且正確的法律邏輯,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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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提程序與要件
💡 規範拘提之執行程序、區域限制及逕行拘提之嚴格法定要件。
  •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時應將其中一聯交付被告及其家屬(刑事訴訟法第79條)。
  • 執行拘提原則應於管轄區域內進行,非有必要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刑事訴訟法第82條)。
  • 逕行拘提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法定緊急事由,單憑線民供述不足以構成。
  • 拘票應由檢察官或法官簽名,並得限制其執行期間(刑事訴訟法第77、78條)。
🧠 記憶技巧:拘票二聯交家屬,管轄區域莫亂跑,緊急拘提限四款,法官簽名才算好。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警察可僅憑嫌疑重大即自行發動拘提,忽略「逕行拘提」須符合法定的緊急事由(如逃亡、滅證之虞)。
緊急拘提 現行犯逮捕 通緝 強制處分之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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