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警察掌握相關事證,有相當理由足信其即將偷渡出境。因情況急迫,警察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之拘提合法,惟於拘提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B 警察之拘提合法,因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者,便可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之,但仍須事先取得檢察官簽發之拘票
- C 警察之拘提不合法,除非受有檢察官之指揮或事先之同意,警察不得逕為拘提,以避免警察官員濫用拘提之權限,恣意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
- D 警察之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為之,否則便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典要求任何限制自由的行為『原則上』都須先取得司法機關的書面許可,但現實中遇到嫌犯正準備跳上走私船的極端緊急時刻,法律該如何設計一套『先行動、後補票』的機制,才能在『維護治安』與『司法事後監督』之間取得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點解析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強制處分權的例外與程序銜接,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體系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再用白話一點講解
逕行拘提程序要件
💡 緊急時警察得逕行拘提嫌疑人,但事後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者。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2項:執行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以補正。
- 實務見解:逕行拘提屬法定例外,應嚴格審核其「急迫性」與「必要性」。
- 憲法層次:此制度係為兼顧社會安全與人身自由,採事前緊急事後補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