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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警察掌握相關事證,有相當理由足信其即將偷渡出境。因情況急迫,警察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之拘提合法,惟於拘提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B 警察之拘提合法,因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者,便可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之,但仍須事先取得檢察官簽發之拘票
  • C 警察之拘提不合法,除非受有檢察官之指揮或事先之同意,警察不得逕為拘提,以避免警察官員濫用拘提之權限,恣意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
  • D 警察之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為之,否則便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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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典要求任何限制自由的行為『原則上』都須先取得司法機關的書面許可,但現實中遇到嫌犯正準備跳上走私船的極端緊急時刻,法律該如何設計一套『先行動、後補票』的機制,才能在『維護治安』與『司法事後監督』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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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解析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強制處分權的例外與程序銜接,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體系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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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白話一點講解
📝 逕行拘提程序要件
💡 緊急時警察得逕行拘提嫌疑人,但事後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者。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2項:執行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以補正。
  • 實務見解:逕行拘提屬法定例外,應嚴格審核其「急迫性」與「必要性」。
  • 憲法層次:此制度係為兼顧社會安全與人身自由,採事前緊急事後補正原則。
🧠 記憶技巧:重罪逃亡急迫時,先行拘提莫遲疑;事後立即報檢方,補發拘票才合規。
⚠️ 常見陷阱:易混淆逕行拘提(警察發動)與緊急拘提(檢察官指揮),或誤認事後應報請法官核發。
法官保留原則 現行犯逮捕 緊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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