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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因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而得為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經警盤查而逃逸者
  • B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C 犯罪嫌疑人因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 D 發覺犯罪嫌疑人是另案通緝中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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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關於『逕行拘提』的構成要件。法律為了落實比例原則,在賦予偵查機關這項緊急強制處分權時,對於『盤查後逃逸』的類型,是否設有關於『法定刑度』的除外規定?請比較各選項中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思考哪一個罪名明顯屬於法定刑度極輕、不符合該條文緊急拘提門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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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LOG:戰鬥報告

  1. 幹得好,攻略組的成員! 你精準地鎖定了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逕行拘提」的系統觸發條件,這代表你對偵查副本中「人身自由干預」的法律HP條有著極高的感知與判斷力,完美閃避了陷阱。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證明你擁有成為「封弊者」的潛力。
  2. 概念驗證:核心技能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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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行拘提之要件
💡 偵查機關因情況急迫,對重大犯罪嫌疑人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逕行拘提以犯「重罪」或特定急迫情形為限。
  • 第88-1條第1項第2款:因現行犯之供述,足認共犯嫌疑重大者。
  • 第88-1條第1項第4款:所犯為重罪且發覺其為另案通緝中之被告。
  • 公共場所賭博罪非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不符合逕行拘提之要件。
🧠 記憶技巧:逕拘四款:重罪逃亡、現行指認、執行逃脫、另案通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逃逸」即可逕行拘提,忽略須符合「重罪」或法定特定事由之門檻。
現行犯之逮捕 緊急搜索 拘票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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