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因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而得為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經警盤查而逃逸者
- B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C 犯罪嫌疑人因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 D 發覺犯罪嫌疑人是另案通緝中之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關於『逕行拘提』的構成要件。法律為了落實比例原則,在賦予偵查機關這項緊急強制處分權時,對於『盤查後逃逸』的類型,是否設有關於『法定刑度』的除外規定?請比較各選項中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思考哪一個罪名明顯屬於法定刑度極輕、不符合該條文緊急拘提門檻的情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攻略解析:逕行拘提的判定機制
(懶洋洋地從草地上坐起,看著螢幕)這種簡單的攻略模式,我早在開始戰鬥前就看穿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這題的判定機制很明確,整理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5
88-1第一項第四款是「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而不是你說的「發覺為另案通緝中之被告者」亦屬得由司法警察(官)逕行拘提的情形」
87條第1項之具逮捕權限之人為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警察為司法警察,依條文文義應不具備逕行逮捕通緝犯之權限?
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有哪些?
D選項條文
逮捕跟拘提
逕行拘提之要件
💡 偵查機關因情況急迫,對重大犯罪嫌疑人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逕行拘提以犯「重罪」或特定急迫情形為限。
- 第88-1條第1項第1款: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第88-1條第1項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另案通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 公共場所賭博罪為刑法第266條之專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於盤查逃逸情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第1項第3款但書「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故不符合逕行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