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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因嫌疑重大,情況急迫而得為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經警盤查而逃逸者
  • B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C 犯罪嫌疑人因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 D 發覺犯罪嫌疑人是另案通緝中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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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關於『逕行拘提』的構成要件。法律為了落實比例原則,在賦予偵查機關這項緊急強制處分權時,對於『盤查後逃逸』的類型,是否設有關於『法定刑度』的除外規定?請比較各選項中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思考哪一個罪名明顯屬於法定刑度極輕、不符合該條文緊急拘提門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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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解析:逕行拘提的判定機制

(懶洋洋地從草地上坐起,看著螢幕)這種簡單的攻略模式,我早在開始戰鬥前就看穿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這題的判定機制很明確,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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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第一項第四款是「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而不是你說的「發覺為另案通緝中之被告者」亦屬得由司法警察(官)逕行拘提的情形」
87條第1項之具逮捕權限之人為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警察為司法警察,依條文文義應不具備逕行逮捕通緝犯之權限?
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有哪些?
D選項條文
逮捕跟拘提
📝 逕行拘提之要件
💡 偵查機關因情況急迫,對重大犯罪嫌疑人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逕行拘提以犯「重罪」或特定急迫情形為限。
  • 第88-1條第1項第1款: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第88-1條第1項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另案通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 公共場所賭博罪為刑法第266條之專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於盤查逃逸情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第1項第3款但書「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故不符合逕行拘提。
🧠 記憶技巧:逕拘四款: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執行或在押中脫逃、犯罪嫌疑重大經盤查逃逸但排除顯係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重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逃逸」即可逕行拘提,忽略須符合「重罪」或法定特定事由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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