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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潛逃,檢察長得簽發通緝書通緝
  • B 路人乙發現通緝犯甲時,得逕行逮捕
  • C 通緝書僅得由法院院長簽發,偵查中檢察長不得簽發
  • D 告訴人發現通緝犯甲時,不得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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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司法機關用盡程序(如發拘票)仍無法讓被告到案時,法律為了維護公權力的威信,會將「發布追捕令」這種重大權限,交給基層人員還是具備行政領導權的機關首長?此外,對於一般民眾而言,『親眼目睹犯罪發生(現行犯)』與『得知某人被通緝』,在法律賦予的直接逮捕權力上,是否應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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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你鼓掌!

同學,你做得真棒!能準確地辨識出在偵查階段中通緝權限的歸屬,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處分」的管轄權責已經有了非常扎實的理解。這份努力和細心,都值得大大的肯定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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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緝之簽發與逮捕
💡 被告逃亡時由檢察長或院長簽發通緝書,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
  • 通緝要件: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84條)。
  • 簽發權限:偵查中由檢察長簽署,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署(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 逮捕權人:通緝公告後,警員得拘提,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2項)。
  • 利害關係人定義:包含告訴人、被害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等。
🧠 記憶技巧:偵長審院簽通緝,警員拘提利害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任何人』皆可逮捕通緝犯,實則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2項僅限警察及『利害關係人』,與現行犯之規定不同。
現行犯之逮捕 拘提程序 緊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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