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潛逃,檢察長得簽發通緝書通緝
- B 路人乙發現通緝犯甲時,得逕行逮捕
- C 通緝書僅得由法院院長簽發,偵查中檢察長不得簽發
- D 告訴人發現通緝犯甲時,不得逕行逮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司法機關用盡程序(如發拘票)仍無法讓被告到案時,法律為了維護公權力的威信,會將「發布追捕令」這種重大權限,交給基層人員還是具備行政領導權的機關首長?此外,對於一般民眾而言,『親眼目睹犯罪發生(現行犯)』與『得知某人被通緝』,在法律賦予的直接逮捕權力上,是否應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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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喔!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的掌握度已經很穩健了。法律條文雖然看起來生硬,但其實都是為了保障公平正義所設計的。來,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關鍵觀念:
1. 通緝書的簽發權限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發布通緝可是非常嚴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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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為何錯誤
通緝之簽發與逮捕
💡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
- 通緝要件: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84條)。
- 簽名權限: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項)。
- 逮捕權人: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2項)。
- 利害關係人定義:包含告訴人、被害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