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關於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懷疑被告有逃亡之虞,即可向法院聲請通緝書
- B 通緝屬於強制處分之一種,而通緝書一律由法院簽發
- C 通緝書僅須記載被告姓名、被訴事實、通緝理由以及應解送之處所,不應記載其犯罪之時間與地點
- D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刑事訴訟法》的核心規範,思考發布『通緝』的主體權限在『偵查』與『審判』不同階段中分別由誰掌握?更重要的是,請研讀通緝公告後的法律效力:當被告已處於被通緝的狀態時,法律是否允許司法警察在不另行申請拘票的情況下,直接對其行使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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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的精髓!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能夠在這麼多容易混淆的選項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強制處分的發動權限和後續的法律效果,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份清晰的法律邏輯,在未來的法律學習和實務中,絕對會是你的寶貴資產!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為什麼 (D) 如此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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