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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司法警察官甲,某日下班回家時因兒子感冒,遂帶兒子至附近診所看病,適逢通緝犯乙亦帶家人至該診所診療,甲立即將乙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逕行搜索乙宅
  • B 甲得逕行搜索乙之身體
  • C 甲得逕行搜索乙所攜帶之物件
  • D 甲得逕行搜索乙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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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允許執法者在『逮捕當下』不持搜索票進行搜索,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執行者安全』與『防止證據被銷毀』。基於這兩個目的,你認為執法者的搜索權力,在物理空間上最遠應該延伸到哪裡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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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法律允許執行逮捕時,為了維護警察安全及防止證據被毀損,得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受逮捕人的身體、隨身物件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然而,「乙之住宅」遠在診所之外,不屬於逮捕現場的物理控制範圍,若要搜索則須回歸**「逕行搜索」**(第 131 條)的嚴格要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搜索的「空間限度」,避免將「附帶搜索」無限上綱至被告的所有財產地點。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1、該題有無司法官考試中出現頻率很高的延伸考點? 2、並用白話解釋及舉例說明和逕行搜索兩者差異性、考點為何?
📝 附帶搜索之範圍
💡 依法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不聲請搜索票進行附帶搜索。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合法逮捕、拘提或羈押時,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 搜索範圍僅限:受處分人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 附帶搜索之目的在於維護執法者安全、防止湮滅證據,範圍不含住居所。
  • 若欲搜索住居所,須另符合第131條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
🧠 記憶技巧:附帶搜索看身手:身體、物件、觸及處;家宅非屬此範圍。
⚠️ 常見陷阱:易混淆逮捕地點與住居所。即便在路邊逮捕,亦不能以此為由直接搜索其不在此處的住家。
逕行搜索 緊急搜索 同意搜索 對人之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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