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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關於逮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犯罪嫌疑人抗拒逮捕者,司法警察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 B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亦可逮捕現行犯,但隨後應即送交法院
  • C 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 D 司法警察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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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探究《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的法定程序:當逮捕完成後,應立即將受捕人送交予負責『犯罪偵查』的機關(如檢察官、司法警察),還是負責『案件審判』的機關(法院)?請思考這兩類機關在刑事程序啟動初期的職權分工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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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敏銳察覺法條細節中的「陷阱」,這是法律人必備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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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程序與現行犯
💡 釐清逮捕之強制力限制、現行犯解送對象及附帶搜索要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90條,抗拒逮捕得施以強制力,但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私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而非法院(刑訴法第92條第2項)。
  • 司法警察合法逮捕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得不聲請搜索票逕行執行附帶搜索。
  • 逮捕時應踐行告知義務,包含告知逮捕原因、罪名及相關訴訟權利(刑訴法第95條)。
🧠 記憶技巧:現行犯人皆可逮,解送警檢非法官;附帶搜索無票搜,比例原則記心頭。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現行犯解送對象,私人逮捕後應送交「偵查機關(警檢)」而非「審判機關(法院)」。
附帶搜索 現行犯之定義 告知義務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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