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關於逮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犯罪嫌疑人抗拒逮捕者,司法警察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 B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亦可逮捕現行犯,但隨後應即送交法院
- C 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 D 司法警察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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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探究《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的法定程序:當逮捕完成後,應立即將受捕人送交予負責『犯罪偵查』的機關(如檢察官、司法警察),還是負責『案件審判』的機關(法院)?請思考這兩類機關在刑事程序啟動初期的職權分工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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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 本題主要測驗逮捕程序的基本規範。選項 (B) 錯在現行犯逮捕後的交接對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無偵查權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時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而非直接送交法院。 其他選項皆為正確的法定程序:(A) 依第90條,抗拒逮捕時得使用不逾越必要程度之強制力;(C) 依第130條,逮捕時得為附帶搜索以策安全;(D) 則為第89條第1項規定,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告知逮捕原因,另該條項亦要求一併告知第95條第1項所列事項,以保障嫌疑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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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有其他考點在司法官考試中出現過嗎?
逮捕程序與現行犯
💡 釐清逮捕之強制力限制、現行犯解送對象及附帶搜索要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90條,抗拒逮捕得施以強制力,但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私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而非法院(刑訴法第92條第1項)。
- 司法警察合法逮捕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得不聲請搜索票逕行執行附帶搜索。
- 逮捕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告知拘提或逮捕原因及第95條第1項所列事項;第95條第1項本身係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緘默權、辯護人/法律扶助、請求調查有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