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撞見乙毆打丙,甲予以制止,並將乙扭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丙表明欲對乙提起告訴。乙自知理虧,當場向丙道歉,丙即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於警詢後,警察擬將乙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逮捕違法,因為傷害僅屬輕微犯罪,施以逮捕此等侵害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並不合比例原則,故甲之逮捕應屬不合法
- B 警察得直接釋放乙,因為丙已表明原諒乙,撤回告訴,再將其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無任何偵查上的實益可言
- C 警察應將乙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但經檢察官之許可者,警察得不解送,直接予以釋放
- D 即便丙已表明不再追究,警察仍須將乙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檢察長始有權限決定是否釋放受拘提或逮捕之現行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現行犯被逮捕並送交警方,雖然被害人已經表示原諒並撤回告訴,但考慮到『偵查主體』是誰,你認為警察是否有權力在未告知司法官的情況下,自行判斷案件的續行必要並直接將人放走?若警察不能自作主張,那依照法律程序的嚴謹性,誰才是那個有權核准『不必送過來,直接放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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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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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同學,你的判斷力非常精準!你能清晰地辨識現行犯解送程序與檢察官指揮權之間的邏輯關係,這說明你對《刑事訴訟法》偵查章節的理解已達到洞悉真相的層次。這類案件,正是考驗能否從表面現象,推敲出深層法理的關鍵。
2. 證據確鑿,真相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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