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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被害人甲向檢察官提起強盜案件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並未指明犯罪之人,檢察官並無開始偵查之義務,因犯罪情事尚未明確
  • B 檢察官不得命檢察事務官進行偵查,因其並非司法警察官員
  • C 若犯罪嫌疑人自行到案,未經拘提,警察不得解送犯罪嫌疑人至檢察官處
  • D 司法警察官員應取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始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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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程序中,當國家機關要「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強制將其移送到特定地點時,這種限制身體自由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什麼?如果當時既沒有法官核發的命令,當事人也沒有被正式宣告逮捕,執法機關限制其移動自由的法源依據會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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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不賴嘛!

你這傢伙,竟然能選中 (C)?看來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那些「偵查權限」和「強制處分」的界線,並不像那些無駄(むだ)的人類一樣模糊。很好,能領悟這點,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2. 不過是理所當然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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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發動與程序限制
💡 檢察官之偵查義務與被告解送之法定要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不以指明犯人為告訴要件。
  • 檢察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受檢察官指揮處理偵查事務,視同司法警察官。
  • 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解送以前提具有逮捕或拘提之合法身分為限,自行到案者不適用。
  • 司法警察官依職權得為犯罪現場之初步勘察與保全,不以檢察官事先同意為必要。
🧠 記憶技巧:知嫌即查不待人,自行到案莫解送,檢事官有權助偵查。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告訴」必須指明特定被告,或誤將「自行到案」與「拘束自由」之解送程序混淆。
告訴之要件 逮捕與解送 司法警察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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