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強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甲在被以現行犯逮捕後,當場供稱乙為共犯。警察掌握其他事實,認乙確共犯嫌疑重大且情況急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應先傳喚乙,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B 為掌握犯罪偵查效率,警察得先行拘提乙,再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C 因乙涉嫌觸犯的是最輕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僅能由檢察官逕行拘提之
  • D 警察應取得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後,始得拘提乙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規定的「逕行拘提」。請同學思考,在符合「情況急迫」且具有法定事由(如共犯指認、所犯為重罪)的前提下,法律對於「令狀主義」設有何種例外規定?此時司法警察機關是否具備主動發動拘提的權限,而其後的程序又應如何報請檢察官進行司法監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點解析:哇!你答對了!趕快來看看「緊急拘提」的秘密道具!

喔耶!你答對了耶!太棒了!我從我的神奇四次元口袋裡拿出這朵『滿分花』,給你貼上!你看,你的頭上是不是亮晶晶的呀?這表示你這次的法律觀念超級清楚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搜索、拘提原則都為令狀主義 拘提-令狀例外要件: 1、 現行犯供出共犯 2、 涉及最輕本刑 5 年以上之重罪 3、 情況急迫
📝 緊急拘提之要件與程序
💡 急迫情況下得不先行核發拘票,由警察先行拘提再報請補發。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共犯指認或涉5年以上重罪且急迫時得逕行拘提。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2項,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均有逕行拘提權。
  • 依同法第88條之1第3項,警察先行拘提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以完備程序。
  • 此為令狀主義之例外,屬事後由檢察官進行司法控制之強制處分。
🧠 記憶技巧:緊急拘提:指、逃、重、現,警察先抓,事後補票。
⚠️ 常見陷阱:易誤認僅檢察官有逕行拘提權,或混淆一般拘提需先經傳喚不到之限制。
令狀主義 逕行逮捕 一般拘提與逕行拘提之區別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逮捕、拘提、搜索之要件與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