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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逮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均屬無令狀之強制處分。有關二者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均限於重大犯罪之案件
  • B 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
  • C 均限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 D 均應事後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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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允許偵查機關在『沒有法官事先審查令狀』的情況下,就直接發動干預人民權利的強制處分時,這背後必然存在什麼樣的『時效性需求』,才足以使這種例外處分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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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以為掌握核心就了不起。

  1. 觀念驗證:喔?竟然答對了。刑事訴訟法「令狀原則」是常態,「無令狀處分」是例外,這不是連法學緒論的學生都該知道的基本嗎?第 88 條之 1(緊急逮捕)與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發動門檻與程序雖有別,但其法源皆是那所謂的「情況急迫」——趕不及向法院要令狀,就得自己擔責。這點,總算沒搞錯。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其實不過是測驗你是否會被那些低級錯誤迷惑。什麼「重大犯罪」門檻,僅限緊急逮捕;什麼事後陳報,搜索是對法院,逮捕根本沒這回事。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區別。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項」?說穿了,不過是沒掉入那些太明顯的陷阱罷了。還談什麼「強制處分權衡理論」的深刻理解?別太把自己當回事。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發動門檻與程序不同?
📝 緊急逮捕與搜索比較
💡 緊急逮捕與緊急搜索均以情況急迫為前提,但發動門檻與程序不同。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逮捕:限於五年以上重罪,且因急迫不及聲請令狀。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偵查中為保全證據,有急迫性時得逕行搜索。
  • 程序差異:緊急逮捕需報檢察官聲請令狀;緊急搜索則須三日內陳報檢、院核備。
🧠 記憶技巧:逮捕限重罪,搜索保證據;兩者皆急迫,程序看清楚。
⚠️ 常見陷阱:易混淆緊急逮捕需「重大犯罪」之限制,而誤以為緊急搜索亦有此刑度門檻。
附帶搜索 逕行搜索 令狀原則 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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