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逮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均屬無令狀之強制處分。有關二者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均限於重大犯罪之案件
  • B 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
  • C 均限對犯罪嫌疑人實施
  • D 均應事後向法院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允許偵查機關在『沒有法官事先審查令狀』的情況下,就直接發動干預人民權利的強制處分時,這背後必然存在什麼樣的『時效性需求』,才足以使這種例外處分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考查無令狀強制處分之共通要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1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由此明文可知,緊急逮捕(即逕行拘提)的發動前提必須具備情況急迫之要件,此與緊急搜索之急迫本質相同,故兩者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選項B敘述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所在,亦可由刑事訴訟法第88-1條之規定加以辨別。關於選項A,該條文所列之逕行拘提事由包含「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等,並非全數限定於重大犯罪之案件,故選項A錯誤。關於選項D事後陳報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規定,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亦即逕行拘提事後係向檢察官陳報審查,而非向法院陳報,故選項D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發動門檻與程序不同?
📝 緊急逮捕與搜索比較
💡 緊急逮捕與緊急搜索均以情況急迫為前提,但發動門檻與程序不同。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逮捕:限於五年以上重罪,且因急迫不及聲請令狀。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偵查中為保全證據,有急迫性時得逕行搜索。
  • 程序差異:刑訴第88-1條第2項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釋放;刑訴第131條第3項為檢察官搜索者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搜索者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
🧠 記憶技巧:逮捕限重罪,搜索保證據;兩者皆急迫,程序看清楚。
⚠️ 常見陷阱:易混淆緊急逮捕需「重大犯罪」之限制,而誤以為緊急搜索亦有此刑度門檻。
附帶搜索 逕行搜索 令狀原則 同意搜索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偵查中之強制處分與調查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